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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問題?!

圖片參考:http://pic9.nipic.com/20100908/3320946_11424085845...

刑法第27條立法理由在於鼓勵行為人於犯罪結果發生之先儘早改過遷善,特別就行為人衷心悔悟,對犯罪結果之發生已盡其防止能事之觀點而言。請問下列兩個案例是「中止未遂」抑或是「障礙未遂」?!(參林山田,刑法通論(上),作者自版2008年,第484、485頁) 一、甲侵入乙家偷到一半,想起隔壁的丙家更有錢,於是放下手邊乙家的財物,動身前往丙家。 二、甲男從後方偷襲乙女欲強制性交,但待乙女轉身後,發現乙女面貌不佳而放棄。 麻煩各位法律達人踴躍發言喔!

更新:

謝謝《eddychen》大大的回答,在林山田老師的書中,這反而是「少數說」,希望能有更多的法律高手參與討論,讓這題的答案能更完整!

更新 2:

《阿信》大大的回答有點到重點,特別是刑法第27條在94年的修法理由,謝謝,感恩!

更新 3:

哈哈哈!!! 《張澄》大大寫的蠻好笑的!不過的確行為人的內心世界的主觀故意很難以法律來處理,應該用宗教的方式教化才對,所以如果只討論「行為」而不討論「故意」,解這兩題的方向就容易多了!

更新 4:

謝謝《張澄》大大的指正,我下次會寫清楚一點避免誤導大家,抱歉!

更新 5:

謝謝《阿信》大大的意見分享,特別是林東茂老師的那句話:「蒙受正義的感召,還要出自於內心的真切悔悟」,誠與我心有戚戚焉!

更新 6:

哇!高手出現了,依《小孝》大大的見解,應採「主觀說」,亦即行為人主觀上認為並無外部障礙情事存在,雖客觀上確有外部障礙情事,仍得成立中止未遂;反之,如客觀上並無障礙,而行為人主觀上認有障礙情事存在時,則不成立中止未遂。舉例而言,若乙不知有警察埋伏,而中止竊行,仍屬任意中止,不違反出於本意中止犯罪行為,就算乙去丙家行竊,乙之於甲之犯罪行為,仍為「中止未遂」;但若無警察埋伏,乙卻認有,而中止竊行,乙仍不得成立「中止未遂」。

更新 7:

個人以為「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是「必」減輕或免除其刑;反之,在一般未遂情形僅「得」減輕其刑,兩者具有明顯的區別實益,因此區別界限何在當然是關鍵問題。所謂「出於己意而中止」,必須具備「自願性」的要件。亦即用意見欄《張澄》大大所稱「法蘭克公式」(die Frank`s sche Formel)檢驗,出於自願是指「縱使我能,我也不要」,而非出於自願是指「縱使我要,我也不能」。故行為人既然有這種出於自發、誠摯而放棄犯罪的行為(或防止結果發生的努力),從特別預防角度而言,毋庸以處罰行為人作為隔離或矯正手段,從一般預防而言,不予處罰也不致於引發社會大眾的仿效。

更新 8:

由此可知,因「不得已的障礙事由」而無法遂行犯罪者,僅屬普通的「障礙未遂」,既不成立「中止未遂」也不能享有「中止未遂」的刑罰優惠。至於出於己意而自願中止情形,動機不一而足,故實務個案中如若法官已經盡了必要努力,最後裁判時仍無法確定所發生者乃一般未遂或中止未遂的事實,則應依「罪疑唯輕原則」(in dubio pro reo)而判定為「中止未遂」。(參林鈺雄,新刑法總則,元照出版社2009年版,第383至385頁)

更新 9:

綜此,參酌林山田、林鈺雄、林東茂三位學者及本題各位法律達人的見解,第一題甲應為「中止未遂」,第二題甲應為「障礙未遂」。謝謝各位法律達人精湛的見解,讓本題的疑團得以迎刃而解,謝謝,感恩!

更新 10:

很感激《小孝》兄補充的見解,雖然個人比較傾向「客觀說」,但是《小孝》兄的「主觀說」,在實務案例上有蠻高的參考價值!希望《小孝》兄能順利在2012年考上司法官,為台灣的司法實務界注入一股清流!

更新 11:

謝謝《執法悍將》兄高明的見解,拜讀您的文章有如讀碩、博士論文,其實「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區分的實益在於立法者冀望行為人對其犯罪行為產生「折返」的動作,因為這個「折返」的動作,使犯罪結果不發生。不過《執法悍將》兄將原文給砍了,頗令在下有些婉惜,不過很感激《執法悍將》兄您在意見欄的見解,使這題的答案更完整!

更新 12:

謝謝《鹿鳴》好友的參與討論,好友您的見解,算是集各家之所長,所以為了公平起見,本題交付「網民投票」,以產生「最佳解答」!

8 個解答

評分
  • VVIS
    Lv 6
    10 年前
    最愛解答

    這有三種學說,實務上都可以找得到相關判例或判決,只是非常少看見有深入討論的。

    一、客觀說:尚客觀上存在著足以造成外部障礙之情事,及非中止未遂,尚客觀上並無存在著造成外部障礙之情事,而行為人自行放棄實行者,則成立中止未遂。

    此說,好像不符立法意旨,就例題而言,假設乙盜竊甲家之際,若警察已在

    門窗埋伏準備逮乙時,客觀上即存在著足造成外部障礙情事,無論乙是否有意往丙家行竊,均不成立中止未遂,以客觀事實為判斷標準,此說有悖離本法鼓勵行為人於犯罪結果發生之先儘早改過遷善。

    二、主觀說:尚行為人主觀上認為並無外部障礙情事存在,雖客觀上確有外部障礙情事,仍得成立中止未遂,反之,如客觀上並無障礙,而行為人主觀上認有障礙情事存在時,則不成立中止未遂。

    此說,有點符合立法意旨,以前例言,若乙不知有警察埋伏,而中止竊行,仍屬任意中止,不違反出於本意中止犯罪行為,就算乙去丙家行竊,乙之於甲之犯罪行為,仍為中只未遂,但若無警察埋伏,乙卻認有,而中止竊行,乙仍不得成立中止未遂,這裡有點符合鼓勵行為人於犯罪結果發生之先儘早改過遷善。

    三、限定主觀說:行為人不但應符前述主觀說中止未遂的要件,且尚須行為人是出於道義或情感上悔悟之因素,而產生心理內部障礙。

    此說,最符合立法意旨,但也最難證明,檢方應該很討厭這理論吧,就前述例言,乙不但主觀上須認為並無客觀障礙情是存在,且乙內心尚須有類似、我錯了、原諒我、不忍甲受損失等因素存在,且該因素使得乙產生繼續實行的心理障礙,始得成立中止未遂,故乙為竊丙家而中止繼續行竊甲家,並無出於悔悟或道德上因素,仍不得成立中止未遂,此說很完美..........但不實際

    三說實務都有類似判決或判例,不過很少,目前實務沒有確定一說,不過我認為主觀說較可採,限制主觀說華而不實,可惜。

    2011-10-25 23:05:33 補充:

    抱歉、容我提出不同意見,法蘭克公式確實是一個客觀的『判斷標準』,但是隨『判斷對象』的不同,法蘭克公式導出的答案亦有不同,如果以行為人主觀為判斷對象,那麼只要行為人出於任意性的中止犯罪實行,均合乎「縱使我能,我也不要」的標準,『縱使我能』就是行為人主觀認為並沒有外部障礙妨礙其逐行犯罪,所以例題二,乙的面貌不佳,是甲犯罪動機問題,若甲真要,甲亦能逐行,可甲卻因為動機錯誤,放棄實行,仍具有任意性,應符合主觀說中止未遂要件。

    2011-10-25 23:16:07 補充:

    縱使我要、我也不能,應該是指行為人主觀已誤認有妨礙事由,例如甲襲擊乙之際,乙大聲呼救,甲認為乙的呼聲將使路人關注,導致路人妨礙犯行,並有被逮捕之危險,最終放棄繼續實行,這種情況,較合乎縱使我要,我也不能。

    而乙相貌不佳,並非客觀上的綜使我要,我也不能,不管以外貌如何,甲仍得決定是否繼續實行,其實若採外貌不佳的理由,為主觀上有我也不能的推論,其實較合乎限定主觀理論,當然導出障礙未遂,但基本上,要統一說明的話,只能有一個結果,但要已類型化解釋的話,當然可有不同結果。

    2011-10-26 01:57:43 補充:

    修正、行為人主觀已認有客觀上的妨礙情事,誤認或確有其事,均不能再說行為人仍處於『縱使我能,我也不要』的地位。

    2011-10-29 11:31:41 補充:

    TO:執法悍將

    中止未遂的前提,是必須同時成立障礙未遂,所以你所謂『如不成立中止未遂,是否即屬障礙未遂?弟也認為彼間並非兩者,必存其一之邏輯性』,這說法太誇張了,不成立障礙未遂的行為,就一定是不能未遂(不能犯),不會有第二個結果,更別謊論成立中止未遂,中止未遂只是減輕或免除障礙未遂的刑責,減免原因是障礙出於行為人任意性的中止犯行,所以本質上,中止未遂就是障礙未遂。

    2011-10-29 11:45:35 補充:

    再者、你所謂『障礙未遂,旨在處理犯罪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鏈,於通常之情況下,原本必能依序演進。卻因一客觀上未必存在、行為人主觀上也未必確信存在之原因、事故,致因果鏈中斷,且若無其他行為,結果不發生或將無發生可能』也太誇張了,沒有人這樣判斷障礙未遂,現行法也沒有任一條文規範須有障礙要件,始得成立未遂犯,所以管它客觀上有何未必存在的原因,管它行為人主觀確信何未必存在的原因,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產生危險性的那一時點,就該構成未遂犯,結果由行為發生時,就構成既遂犯,所以障礙未遂,旨在處理行為的危險性。

    2011-10-29 12:02:39 補充:

    最後、沒你說的那麼複雜,刑法第27條寫的很明白,『出於已意而中止』的要件,就是必須要具備任意性,看這要件是要限縮解釋,還是要擴張解釋,但絕對不能任意解釋,採限縮解釋者,凡非出於悔悟的中止意思,均不符『出於已意』,你不絕得很誇張嗎,這文義解釋的射程,既然可以涵蓋到不但要『出於已意』,還要『真摯悔悟』根本是兩個要件,早溢出文義範圍,立法理由是歷史解釋,此二解釋明顯是兩相矛盾,要調合的話,就算不採『真摯悔悟』要件,一樣能有效達成獎勵中止犯罪行為的效果,就是小山田書中論述的黃金橋理論,所以採擴張解釋,凡合乎『出於已意而中止』的犯人,黃金橋就要為他打開。

    2011-10-29 12:14:43 補充:

    另外、『出於已意』的判斷標準,如果再作價值上判斷,認為某情況下不符合,某情況下符合,例如甲竊丙宅,中止繼續竊乙宅,認為甲中止有任意性,但就甲誤男為女,發現後中止繼續姦淫行為,認甲沒有任意性,這根本沒一定標準可言,只是就個案判斷任意性的價值,這情況下,根本沒辦法用一個理論去統一說明何謂『出於已意』,最終只能流於社會共識,建立個案類型的判斷標準,但若要統一說明,不論甲是否誤男為女,只要甲是出於己意中止犯行,黃金橋就沒有理由不給他過,而要他走奈何橋。

    2011-10-29 21:53:31 補充:

    你的1、2點主張任意中止,我很贊同,可是從第3點就走樣了

    『3.實施中,原預期之結果未發生前,因突然發生無可預期之原因,致行為無法繼續,而結果不發生→障礙未遂。』,這個無可預期之原因,是什麼有沒有標準,含糊其辭,如果小明行竊,小明媽媽打電話叫他回家吃飯,小明因而放棄,算不算,無可預期之原因,這原因的是主觀上原因,還是客觀上原因,還是主客觀都要有,要講清楚。

    2011-10-29 22:04:47 補充:

    『4.實施中,原所預期之結果未發生前,發生選擇機會且不妨礙行為有繼續之機會,但選擇中止→中止未遂(犯意消滅)或普通未遂(概括犯意與行為仍存)。』

    你這邊更誇張,將出於己意擴大到『要有選擇機會』還要『選擇中止』還要『概括犯意消滅』,另外你從來沒解釋,你所謂的概括犯意就何所指,有處罰思想犯的疑慮,如果客觀上,甲以不可能既遂,例如甲欲竊乙家,乙家徒四壁,甲客觀上因乙貧困的障礙,根本沒有選則發生預期結果機會,更無所謂可以相對選擇中止機會,那是不是就算甲停止竊行,仍要論普通未遂,這樣的話,你根本是採客觀說。

    2011-10-29 22:15:55 補充:

    『5.實施中,原預期之結果未發生前,以所能為之行為,發現結果不可能實現→不能未遂(法益無法被侵害可能)或中止未遂(行為允許變更之可能且其後結果仍可能發生,但行為人不為變更或中止。』

    如果甲欲殺乙,朝乙家開槍,不料乙未在家,所以無論甲如何朝乙家開槍,該甲『以所能為之行為』,無論於主觀上,或客觀上均『發現殺乙的結果不能實現』,照你說法,顯然認為甲應該是不能犯,很誇張吧。

    你把不能犯的行為與普通未遂行為,用『行為允許變更、結果仍可發生』,將不能犯行為認有轉化為一般未遂行為,太費工了,這根本就是兩個行為,獨立個別判斷就好了。

    2011-10-29 22:30:31 補充:

    『其次,「己意」是要能選擇,身不由己,不算己意;而停止,必包括全部犯意之消滅,如概括犯意仍然存在,自停止有所不合。 』

    我國中止犯要件條文,沒有明定必須要有犯意消滅,或悔悟等主觀要件,若犯人主張中止未遂,試問你是法官,你要先推定犯人有犯意消滅,還是要推定犯人沒有犯意消滅,(還有你的『概括』到底指什麼),本來不在法條要件中,就不該考慮,若不但考慮,還推定適用,那真不知道該說什麼,不是罪刑法定嗎?

    『「己意」是要能選擇,身不由己,不算己意』,那我們還須要判斷已意中止與否嗎,直接判斷行為人到底是不是身不由已就好了,那請問,什麼叫身不由己,這雪球會越滾越大。

    2011-10-30 10:14:55 補充:

    我不知道該說什麼了,眾所皆知,刑法第27條所謂的『防止結果發生』,是指實行未遂,是行為人實行行為終了後,結果未發生前,這段時間始適用防止結果發生的要件,例如甲詐欺乙,詐欺行為已完成,但乙未交付財物,這段時間內,只要甲不使乙交付財物的結果發生即可,管甲犯意消不消滅,甲也不可能因己意中止犯罪行為,因為甲詐欺行為早實行完畢了,要中止什麼?你所謂『但刑27不論是前段或後段,都賦予防止的作為義務。犯意未消滅,那他能做出防止行為?』.........讓我不知道該說什麼。

    2011-10-30 10:25:14 補充:

    另外、我說的不能犯案例,你竟然還贊同,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才好,可見如果有人在路拿槍朝房屋開時,你大概會先推定他是不能犯吧 (罪疑為輕、管他有沒殺人犯意,反正房屋沒人,就是不能犯),而且.....毫無危險,我說真的,你寫的東西,大概就我看的最認真、最仔細,但是我發現你沒有基礎概念,東說一套、西說一套,要嘛、錯的話,也要整套一起錯,對也要整套一起對,可是你的論點,我不能說對,也不能說錯,總之,就是你的理論之間,矛盾一大堆,如果你想建立新的論點,可能還要在多想想。

    2011-10-30 10:46:16 補充:

    但我覺得,我們都不是天才,想不出比小甘、小山田更好的論點了,所以,還是選他們的論點來論述比較好,我想你應該也要這樣吧,雖然你的1、2、3、4點類型分類很新穎(第一看到),但...

  • 匿名
    7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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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 5
    10 年前

    阿阿阿阿阿,想把原文砍了,重新貼上加了一段的補充,結果......。

    用意見區重新補上。

    2011-10-28 17:10:53 補充:

    中止未遂之真正價值,乃立法者冀不法者尚存一絲人性之善良,並盼被害人之法益因此容有最後保存之契機,故有此立法。詳言之,不論行為人有無中止或為救助、補救行為,倘結果最終發生者,即無未遂之問題,更無分論何種未遂之需要。僅有結果不發生時,立法者賦予司法者審酌行為人是否尚有人性之積極正面,除論未遂外,再檢驗有否適用中止犯予以減輕之需要。

    因此,弟拙見以為,能否成立中止犯,其關鍵應在行為人對其不法之作為或作為,有無出於憫悔之心而停止(積極作為)或逆為(作為或不作為),並終究使結果不發生,始克當之。苟行為人並非因此而中止,縱然中止且結果不發生,亦僅須以單純未遂論而回歸原罪有無處罰未遂,堪可適足。

    2011-10-28 17:11:07 補充:

    續上,弟之意見,此二件均不成立中止,只能論未遂。理由略為:「行為人之行為中斷,要非出於對被害人之憐憫或自我善念之發現,僅屬於對犯罪之未來結果不能滿足期待而中斷,其概括犯意並未消滅,被害人法益之風險也依然存在,是與中止犯之要件,容有未合之處。即所謂中止,不單指行為人對特定被害人之犯罪行為停止,更指完整之犯意就此消滅。否則,縱然行為中止而犯意猶存,行為人非不可能再因可預期之他故,而發生回頭加害之情況。」所以,此二件均不宜論中止犯。

    2011-10-28 17:11:20 補充:

    至於如不成立中止未遂,是否即屬障礙未遂?弟也認為彼間並非兩者,必存其一之邏輯性。障礙未遂,旨在處理犯罪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鏈,於通常之情況下,原本必能依序演進。卻因一客觀上未必存在、行為人主觀上也未必確信存在之原因、事故,致因果鏈中斷,且若無其他行為,結果不發生或將無發生可能。亦即,在障礙未遂的適用情況,必須是(1)這個足使結果不發生的障礙,經驗上不具發生必然性,且無從預見其發生或存在之可能。(2)行為人受制、受限其此一障礙而不得不停止或因無法排除障礙而無法遂行。客觀的障礙,若屬事實性障礙,行為人當時是否知悉則非所問。

    2011-10-28 17:11:34 補充:

    以弟上段拙見,此二件均有性質相同之處:行為人中止行為之原因,並非犯罪無實現可能性,故不構成障礙程度。以命題一言,設若行為人基於所識,發現已唾手可得之物係贗品而中止,亦得以障礙論;又以命題二言,係設若係行為人被害人其實為男,雖刑法第10條不否定男男間仍得有性犯罪之可能,惟主觀上顯然不符合犯罪主觀上對犯罪利益之期待,尚能以障礙視之。但此二件均無此間設言之情況,自不能以障礙論,僅能論單純未遂。

    最後,如要認此二案屬中止(行為)未遂犯,弟亦能接受。但堅持此二案不具障礙性,故不同意障礙(因果)未遂犯,末此陳明。

    2011-10-28 17:14:56 補充:

    完成~~~

    其實,我的重點在於,「障礙」僅存於該案之間,且必達障礙「程度」。就該案中有「選擇機會」、「實現可能」的障礙,不算障礙。所以,此二件均論普通未遂,要論中止未遂,亦可,但不成立障礙未遂。其等另行起意之行為,再論他罪。

    2011-10-28 17:18:08 補充:

    hi 鹿鳴兄~

    其實彼此意見差不多,以第二件來說,也不過就是「障礙性」的認定罷了。說穿了,就是弟認為:「醜女孩是有足被性侵的可能」,雖然行為還沒到「飢不擇食」,但照樣有罪。這就是尺度的問題啦~ 呵呵

    2011-10-29 18:09:42 補充:

    1.實施中,原預期之結果未發生前,因被害人求免,心生同情而停手,且結果不發生→中止未遂。

    2.實施中,原預期之結果未發生前,突然懶得再繼續下去,而結果不發生→中止未遂。

    3.實施中,原預期之結果未發生前,因突然發生無可預期之原因,致行為無法繼續,而結果不發生→障礙未遂。

    4.實施中,原所預期之結果未發生前,發生選擇機會且不妨礙行為有繼續之機會,但選擇中止→中止未遂(犯意消滅)或普通未遂(概括犯意與行為仍存)。

    5.實施中,原預期之結果未發生前,以所能為之行為,發現結果不可能實現→不能未遂(法益無法被侵害可能)或中止未遂(行為允許變更之可能且其後結果仍可能發生,但行為人不為變更或中止。)

    2011-10-29 18:18:52 補充:

    現行法律本來就沒有這麼多限制,就兩種:結果未遂跟行為未遂。行為未遂,就是行為中止犯。結果未遂分兩種:自始無危險者,不能未遂;危險存在,但未發生,普通未遂。

    我是不是讓他上奈何橋,這我沒意見,我的淺見很簡單:未遂,是對結果之評價。額外就己意停止,因更具期待性,別為再減輕之規定。

    被我刪掉的回答第一段就有說了,討論障礙,其實沒啥實益。障礙自始存在,且足以使結果保證不發生,就是不能犯;障礙存在或突然發生,但仍得排除而不為排除,致結果不發生,普通未遂。

    其次,「己意」是要能選擇,身不由己,不算己意;而停止,必包括全部犯意之消滅,如概括犯意仍然存在,自停止有所不合。

    2011-10-30 01:03:47 補充:

    就你所質疑的第3.,主客觀不容易切割,但我偏向客觀論。以你所舉的行竊中的小明被母親叫回去吃飯。時間接近晚餐,如果依小明家的作息,已到通常用餐時刻,這個能不能排除?我認為能。這個問題,就像強姦犯發現被害人外貌清秀,但實際上是男性。依刑法第10條,男男也可以遂行,但他停止了。這個停止,你要算他中止,還是障礙,我認為都可以接受。

    事實上,我的論述被你拆得很亂。小明的情況,是放在第4點。除非他老媽就在旁邊這一類讓小明無選擇餘地,否則算第4種。

    2011-10-30 01:06:51 補充:

    至於你質疑的第4點所用被害人家徒四壁,這已經是顯然不能了,好嗎?當然,除非能證明行為人有特定的行竊目標,否則就要如你所設「家徒四壁」這種法益完全無被害可能性。都已經家徒四壁了,是哪來的選擇機會?

    2011-10-30 01:33:38 補充:

    第5點,乙既然不在家,是,我認為不能犯,就這麼簡單,這有什麼好奇怪的?換個例子,乙明明在甲的前方,甲卻拼命往自己的右方開槍,如果不考慮流彈四射的風險,就是不能犯。

    己意的部份,我是要處理中止與障礙的區分問題,己意中止如果是不得已的中止,並不能直接以中止論。

    至於你說條文未要求犯意消滅,但刑27不論是前段或後段,都賦予防止的作為義務。犯意未消滅,那他能做出防止行為?條文是沒說,但可以推測吧?就像條文也沒說本條的情況,一定是被害人因此已處在惡害當中。否則,行為人如何進行防止?

    2011-10-30 01:36:46 補充:

    當然,犯意未消滅下的防止,也有一種情況,就是行為所可能發生的後果,已經超出行為人所希望,行為人僅就超出之部分為防止。不過,這個是結果加重的範圍,這邊應該不用討論。但就本件相關,行為人的心態會是,時光能倒流,他仍會侵害他人該項法益,頂多就是會控制一下。

  • 10 年前

    贊同張澄大對例題一所做的潤飾!

    2011-10-27 13:28:45 補充:

    好友:您這兩個例題真有意思.

    例二使我想起[有時候母豬也可以賽貂嬋]這句話

    而例一則讓我憶起納豆演的一部感人的國片:[第四張畫]!!

    2011-10-28 13:20:06 補充:

    執法悍將兄:好久不見!

    關於中止犯的學理闡述

    諸家各有其獨門

    甘添貴先生是少數論述完備者之一

    小孝大的答文中 所羅列的三種學說並未註明出處

    其實就是出自甘的手筆 在此特為補充 吾人贊同eddychen對例一的質疑 默契上個人將以張澄大所修改過的版本來回答 就如同好友所宣示的答案一樣 這兩個例子 個人以為 例一 成立中止未遂例二 屬於障礙未遂

    2011-10-28 13:29:31 補充:

    要特別說明的是

    其理由構成

    鑑於此處有關中止犯學理的討論

    包括意見區在內

    已成就相當數量的文字

    所以不再贅述

    個人擬以私人的心得筆記來做補充

    (幾個簡單圖型構成

    暫竊稱為=[中止犯幾何圖型簡易判斷表]

    包括三角型 線段 正方型及圓在內的四種幾何圖型)

    敝帚自珍!不完備或缺漏之處

    請諸君不吝提出指正!感謝

    該圖如下:

    Δ----口O

    2011-10-28 13:35:31 補充:

    說明:一 以下判斷皆以學界通說為準

    說明二 各圖形函義

    1三角形 Δ 代表犯罪行為人

    2線段 ---- 代表犯罪行為

    3正方形 口 代表犯罪客體

    4圓形 O 代表法律效果

    5Δ----口 可視為某罪之構成要件(口依犯罪形態可刪除)O即刑罰

    說明三

    簡易判斷為

    1 障礙未遂落在中間兩個圖形---口上

    2 中止未遂分落在兩邊的圖形Δ和O上

    2011-10-28 13:36:46 補充:

    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

    甲男趁夜色昏暗

    著手性侵穿短裙且長髮飄逸某乙

    退其底褲後發現是帶把的

    這個例子

    依吾人所見同時落在3及4兩點上

    可立即做出障礙未遂判斷

    例二

    甲男監獄裡裡外外來回好幾次

    某日喝酒發酒瘋藉故著手殺其老父

    但忽然想起籠內法律教育曾提及弒父將被處極刑

    因此罷手

    這個例子的點落在4 所以是中止未遂

    2011-10-28 13:37:50 補充:

    例三

    甲男入侵某宅行竊

    忽聞風掃落葉如飛絮

    頓感人生無常而收手

    點落在1 所以中止未遂

    例四

    承前例倘若將風掃落葉聲誤為有人來

    此時無法如願為犯罪行為

    自由意思形成受到牽制 點落在2 屬於障礙未遂

    2011-10-28 13:39:16 補充:

    例五

    若甲入屋後

    發現此戶人家家塗四壁

    翻箱倒櫃找不到值錢之物

    兩手空空咚咚而出

    而條子早在外候駕多時 點落在3 障礙未遂

    2011-10-28 13:40:45 補充:

    基於上述說明 個人預測提問中例題的落點

    例一

    因為行為人想幹凱子爹那票

    而不是找不到值錢之物

    所以預測落點在1 中止未遂

    例二 被害人容貌欠佳

    此例要和帶把嚴加區別

    帶把的那個例

    犯罪行為之實行會有問題

    但容貌欠佳

    犯罪行為之實行不一定就會有問題 所以預測落點在3 障礙未遂!

    2011-10-28 13:48:30 補充:

    戡誤:例一

    甲男趁夜色昏暗

    著手性侵穿短裙且長髮飄逸某乙

    退其底褲後發現是帶把的

    這個例子

    依吾人所見同時落在3及4兩點上

    最後一句訂正為落在:2及3點上

    2011-10-30 00:23:22 補充:

    例五

    若甲入侵某戶人家發現此戶人家家塗四壁

    翻箱倒櫃找不到值錢之物

    兩手空空咚咚而出

    而條子早在外候駕多時 點落在3 障礙未遂

    基於上述說明 個人預測提問中例題的落點

    例一

    因為行為人想幹凱子爹那票

    而不是找不到值錢之物 所以預測落點在1 中止未遂

    例二 被害人容貌欠佳

    此例要和趁夜色性侵之例嚴加區別

    該例因某乙之特質同時牽制甲犯罪行為中止及中止對行為客體之侵害

    之自由意思形成 所以落點同時落在2及3

    而容貌欠佳僅牽制中止對行為客體為侵害之自由意思形成

    所以預測落點在3 屬於 障礙未遂

  • ?
    Lv 6
    10 年前

    阿信大大提到的重點,也正是我剛剛在想的問題,試想:出題者絕對是在一個全知者的高度來看問題才會知道行為人主觀犯意的轉換,要是我是條子,我在乙家看到甲雙手空空咚咚咚跑出來,我絕對會基於寬容觀點來予以輕判。但是實際上,如果甲沒有笨到會自爆說還要過去續攤,你怎會知道他的主觀犯意轉換呢?(這個是搞笑回應)

    再者,就竊盜案而言,tw刑法乃是行為刑法,而非行為人刑法,所以應是針對「行為予以評價」,前竊盜行為已經在著手後己意中止(依修法理由及法蘭克公式,確實吻合中止未遂),那下一個「隔壁更有錢」的念頭也是甲的己意,所以小的本案會從中止未遂入手。(小的沒有背修法理由,但是每個被抓的現行犯都表現得很有悛悔之意)

    2011-10-24 16:54:07 補充:

    第二題小的認為依多數說看法,成立221第一項的中止犯。

    2011-10-24 17:30:22 補充:

    Davienㄉㄉ提到這點:所以如果只討論「行為」而不討論「故意」...

    小的要澄清一下,因為這等於是「兩個行為故意」了,所以應該這樣說,在56連續犯被砍了的情況下,就要切成兩個行為來分析了,所以不是說不討論故意,而是應該要看有幾個故意!

    2011-10-24 17:44:58 補充:

    Davienㄉㄉ不客氣,小的倒是覺得例一可以修改成:在乙家翻找之際突然想起丙是凱子爹,所以放棄在乙家行竊而轉跳到丙家行竊。這樣就有是否該當中止犯的爭點了。

  • 謝謝《eddychen》大大的回答,在林山田老師的書中,這反而是「少數說」,希望能有更多的法律高手參與討論,讓這題的答案能更完整!

    2011-10-24 16:18:14 補充:

    《阿信》大大的回答有點到重點,特別是刑法第27條在94年的修法理由,謝謝,感恩!

    2011-10-24 17:25:07 補充:

    哈哈哈!!! 《張澄》大大寫的蠻好笑的!不過的確行為人的內心世界的主觀故意很難以法律來處理,應該用宗教的方式教化才對,所以如果只討論「行為」而不討論「故意」,解這兩題的方向就容易多了!

    2011-10-24 17:37:34 補充:

    謝謝《張澄》大大的指正,我下次會寫清楚一點避免誤導大家,抱歉!

    2011-10-24 17:43:44 補充:

    謝謝《阿信》大大的意見分享,特別是林東茂老師的那句話:「蒙受正義的感召,還要出自於內心的真切悔悟」,誠與我心有戚戚焉!

  • 啟信
    Lv 7
    10 年前

    是不是需要出於誠摯的悔悟,且對犯罪結果之發生已盡其防止能事,這在學說上就有不同見解,若採肯定說,兩例皆屬障礙未遂。但現行法採寬容的標準,所以這兩例可能就會成立中止未遂。

    2011-10-24 17:20:40 補充:

    第一題用這偷到一半,還真是意寓深遠阿。

    2011-10-24 17:22:15 補充:

    既遂就沒有中不中止的問題。

    2011-10-24 17:29:19 補充:

    有看到林東茂老師對中止犯成立的要求,不但要自律,還要出自於倫理上的自我要求,也就是要蒙受正義的感召,還要出自於內心的真切悔悟,才有中止犯的適用。

    所以,我決定採林(東茂)說,並把27條塗黑。

  • 10 年前

    小弟認為兩件都是障礙未遂,第一:兩件都沒有衷心悔悟問題。而且就第一件而言,如果財物已經在手上了,依實務見解,已置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其竊盜罪已經成立。一個已經既遂的犯罪行為也無須再討論中止未遂了。而第二件,其實是乙女讓甲男心有障礙,不是甲男心中覺得不應該這件,所以是障礙未遂。第二:第一個案例中,如果乙家很有錢;第二個案例中,如果乙女很漂亮,則兩案例中的甲可能都不會放棄。第三:縱使第一件認為尚未既遂,但第一件雖然是因己意而中止,可惜都沒有真正放棄犯罪的意念,跟立法理由也不相符。至於第二件,應該不是因己意中止,應該是因對方相貌而中止.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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