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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個解答
評分
- 袁崇煥Lv 71 年前
不犯法。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14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
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
裁判字號:
27 年渝非字第 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刑法上之誘拐罪,須有惡意之私圖,以不正之手段,將他人置於自己實力
支配之下,方能構成。被告因未成年人某甲,被其家屬逐出,饑餓難堪,
在路哭泣,邀其到家給食,幫同生理,係出於慈善救護之意思,並無惡意
之私圖與不正之手段,自不負略誘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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