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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64
  • 民法 條文摘錄(農育權)

    第 四 章之一 農育權

    第 850-1 條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 850-2 條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準用之。第 850-3 條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第 850-4 條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前項情形,農育權人不能依原約定目的使用者,當事人得終止之。前項關於土地所有人得行使終止權之規定,於農育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準用之。第 850-5 條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第 850-6 條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第 850-7 條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一項之出產物未及收穫而土地所有人又不願以時價購買者,農育權人得請求延長農育權期間至出產物可收穫時為止,土地所有人不得拒絕。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第 850-8 條農育權人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於收受通知後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農育權人於農育權消滅時,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特別改良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前項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850-9 條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之。

    1 個解答法律與道德10 年前
  • 撤銷效力未發生的贈與契約

    對於以書面作成之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註1為撤銷時考慮到撤銷權為形成權之一種其行使不以要式為必要故只須以意思表示向當事人為之即可 但應先修改該契約內容註二使其成為無附款的贈與契約否則會面臨到一個撤銷效力未發生的贈與契約的窘境 若不廢除該附款而欲於該停止條件成就贈與契約發生效力後才撤銷則應於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為之(民408 第1項) 值得注意的是公同共有物之贈與契約是債權契約不是物權契約公同共有人得獨立有效為之不必經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民法828條2項)當然也就不必經"C女"的同意 至於贈與物之權利移轉雖屬物權契約但贈與契約既已擬於其移轉之前撤銷當然828條2項也就不存在適用機會 註1此以書面作成的贈與契約中約定:[受贈人為D男的兒子需成年後方能接受贈與]這是附停止條件的贈與(時期確定但事實發生不確定概有可能於成年前死亡之故) 註2若整個贈與契約都可任意為撤銷那修改契約部分內容有何不可 2011-09-10 01:11:15 補充 的確有難度!整個晚上都在玩這案! 2011-09-10 17:30:54 補充 註3 此贈與未成年人之契約

    得否解為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或基於民法保護未年人利益之立法意旨而不能任意撤銷

    關於第一個疑問

    吾人認應採否定

    蓋所謂道德上義務是指依社會一般通念

    期待人有應為或不應為之義務而具拘束力者

    例如對雖無法律上扶養義務

    但時有往來卻無謀生能力親屬所為之贈與

    或生父對於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所為之贈與 2011-09-10 17:31:16 補充 應區別的是

    [禮尚往來]或[人情饋贈]

    此兩者皆非關道德上義務

    前者如甲送乙一盒月餅丙回贈文旦

    後者如孫考上大學外婆贈與萬元現金

    本案姑贈姪其公同土地應有部分

    應解為[人情]而與道德無關

    至於第二個疑問也應採否定

    民法上諸多損害賠償責任之轉嫁

    為保護未成年人多做不類推適用解釋

    但贈與為純獲法律上利益

    應解為無再加以保護必要

    3 個解答法律與道德10 年前
  • 交通勤務警察開罰單的法令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三 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第 10 條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

    第 11 條 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

    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

    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

    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

    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

    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二、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之

    三、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者,應於通知單上另行查填其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並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

    四、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

    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

    送達被通知人。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舉發時,應告知

    駕駛人或行為人之違規行為及違反之法規。對於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

    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補換牌照、駕照等事項,應當場告知

    該駕駛人或同車之汽車所有人,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項或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除有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之情形

    外,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使用電腦列印通知單

    時,得僅列印違反駕駛人或行為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3 個解答其他:汽車與運輸10 年前
  • 為何雙務契約不一定就是有償契約!

    [雙務契約之所以不一定就是有償契約]註一其關鍵在於,雙務契約包含一個稱為[不真正雙務契約]的下位概念[不真正雙務契約]當事人雙方雖然各負擔契約義務但彼此所為的給付並不存在對價關係亦即雙方義務並非給付與對待給付的關係 以寄託契約為例有償寄託契約,因為寄託人所負之給付報酬義務與受寄人所負之保管義務存在對價關係,所以是有償契約;再者,寄託人與受寄人也因各負有給付義務,所以也是雙務契約…….但無償寄託契約則不然,無償寄託契約寄託人,其所負之償還於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與自支出時之利息之義務(民法595)與受寄人之保管義務,並非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關係(非對價關係),準此,無償寄託契約是雙務契約但並不是有償契約! 同樣情形也存在有償委任與無償委任契約之上註二

    註一 精確的說法應該是雙方負擔契約不一定就是有償契約註二 參王澤鑑著債編總論第一卷初版第101頁

    2 個解答法律與道德10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