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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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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總是沒收到地震警報?

    明明手機繳費準時,每次地震都沒收到任何通知,是怎樣?看不起我

    4 個解答1 星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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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請問持有中國謢照,但由發生新疫症之前,一直住在日本,如現在來港,會否被隔離14天呢?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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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只有來港前14天曾停留或過境中國的旅客,都需要接受強制檢疫14天。

    5 個解答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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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13歲女童離家出走,算唔算犯法。而協助人亦只有1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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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說是協助,他人說就是誘拐,報咗警差佬就會用槍枝對付你

    7 個解答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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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官智力是不是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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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es your right they are stupid

    12 個解答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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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角度問題」自助洗衣店洗好衣服後被其他人取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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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o.

    It is about reasonableness. It is reasonable for Customer (A) to occupy the machine when it is used by Customer (A). But once the washing is completed and Customer (A) has no intent to continue the usage, it would not be reasonable for Customer (A) to occupy the machine.

    2. Yes.

    But in this case, Customer (A) must prove that this unspoken rule exists, and the rule is generally accepted.

    (Note - this question does not actually ask for the chance of success. So even Customer (A) may lose the lawsuit if proceeded, still Customer (A) is within his/her rights to do so.)

    5 個解答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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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因為保護女朋友而殺了人…… 法官會判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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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人要看什麼狀況,你女友處於生命危急, 你以自衛出手或過失或刻意,不是一二句話解決, 還要看死者驗屍,及一切證據。

    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衛殺人應屬於正當防衛過當",若有侵害情狀,現在(有效理論)不法(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的侵害,所為之防衛行為有必要性適當性就夠了.如何證明自衛殺人是欠缺必要性?(我的見解是防衛過當限於欠缺必要性的行為)

    過失殺人

    第 23 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7 個解答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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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紐西蘭簽證問題。。急!!?

    紐西蘭學生簽證要交一個叫財力證明(financial undertaking)既野 因為我未夠18歲 要第三方擔保我 佢要我提交關係證明(evidence of your relationship with the student) 如果擔保人係我姑姐 可以用咩黎證明我地既關係?

    1 個解答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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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在未得到同學同意下收手機, 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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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請家長向老師溝通取回手機。老師有管教權, 他暫時拿走可以, 但必需還。

    老師須先釐清「沒收」與「暫時保管」的差別,若非情節嚴重違反相關法令,應以暫時保管的作法來取代沒收的強制處分。其次,須對學生說明暫時保管的原因和保管的期限,讓學生明白這是矯正行為的教育手段,而非老師濫用管教權。再者,不論老師保管物品價值高低,都應妥善管理,絕對不可以在事後有毀壞或私下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以免令人詬病。最後,若有必要應知會家長,共同處理。

    學生攜帶至學校的物品,除屬於違法物品,老師可將其可沒收外,不能隨便沒收學生之物品。

    學生攜帶至學校的物品,除屬於違法物品,老師可將其可沒收外,不能隨便沒收學生之物品。

    法律觀點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剝奪或限制人民財產權是極為嚴重的強制處分,必須有法律上依據。目前我國有關剝奪人民財產權的規定,主要是法院依據刑法第38條規定沒收,及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罰法第36條以下與相關行政法規所為的沒入處分。至於學校部分,目前並無任何教育行政法令有所規定,只有教育部所定「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有所規定,各校如認為基於教育的目的,有沒收學生物品的必要時,即應事先參照該注意事項,在各校的輔導管教辦法中加以明定。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第1項規定:「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第二項規定:「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四)其他違禁物品。」

    另外,「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第3項、第4項亦分別規定:「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由此可知,由於違法物品可能有立即危險或影響學生身心健康,且屬於其他法律所規定學生不得持有的物品,因此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違法物品時,如是槍砲或毒品時,應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除此以外的違法物品,則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由學校視其情節通知家長領回或移送相關單位處理。至於學生持有非違法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會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時,老師或學校也可參照學校所定類似「輔導管教注意事項」31點第2項的規定,將該物品先加以保管,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由於學生對於自己的物品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且學校並非治安機關的情況下,學校不能以對財產權限制最強烈的方式,也就是「沒收」、「沒入」來徹底排除學生對該物品的支配權。「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亦規定教師或學校只能暫時保管,而不得自行沒收或沒入,如是屬於得沒收或沒入的違法物品,教師或學校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因此,當學生持有的某些物品會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為了讓教學活動能順暢的進行,老師可以將其暫時留置保管,但不可以沒收。

    對於學生違法物品之處理,可以參照類似「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第2項的管教辦法,先予以沒收,再交給相關單位處理。至於非違法物品的處理,這涉及到它是否影響到學生的專心學習或干擾到學習活動的進行,若有這兩種情形,才可以暫時排除學生繼續持有該物品。也就是說老師或學校可以將特定之非違法物品加以保管,且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將其領回。

    因為剝奪或限制人民財產權是極為嚴重的強制處分,而校園確實可能發生學生持有違法物品到校的情況,在現行法令並無明文規定時,各級學校實應善用教師法所賦予訂定輔導管教辦法的權限,參照前述教育部所定「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的規定,將學生持有違法物品得沒收或暫時保管的相關問題予以規定,並將該管教辦法置於學生手冊、學校網站或親子聯絡簿上,讓學生與家長有所知悉,如此即可減少這方面的爭議。

    老師除了依輔導管教辦法沒收「違法物品」而送交相關單位,其他保管的物品大都是基於「影響學生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的理由而暫時剝奪學生的支配權。然而,根據上述理由,這個範圍內有許多爭議之處,因為每個人對於違法物品的認知不同,例如,學生帶護身符、佛珠可以接受,但基於愛美而戴髮箍、項鍊、耳環、戒子和化妝品等,這些美化、修飾自己的物品,究竟是否適用此範圍呢?愛美是人的天性,然而學校往往認為學習打扮容易分心,甚至是行為偏差的徵兆?這樣的思維方式是值得探討的。換而言之,學校對於干擾學習的標準需明確,且實際執行的拿捏更需要公平、合理,否則學生與老師間就會有永無止境的爭議。

    6 個解答3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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