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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6
? 發問於 政治與政府法律與道德 · 7 年前

大樓騎樓地屬於一樓業主私人所有嗎?

請問:一樓業主可以宣稱騎樓是其私人用地,禁止樓上住戶停放機車嗎?

更新:

  感謝各位熱心提供答案,祇是各位可能誤會了。

  這種騎樓並不是一般馬路兩旁商家店外那種騎樓。這條路一路都沒有騎樓,行人祇能盡量靠邊走。祇有這棟大樓有騎樓,卻是專供停放機車與腳踏車用的。

  行人不會一路走直線,到了這裡忽然拐進來,走兩三步路又要拐出去。

更新 2:

  各位「意見者」提供的意見都很好,為什麼不願當「回答者」呢?

  這樣,要選「最佳回答時」,才有足夠的選擇對象呀!

  還有,意見者004說得好,咱們的政府啊,真是糟透了!

更新 3:

  一、本人並未在騎樓停放機車,祇是不明白該騎樓地是否合法屬於一樓業主?

  二、印象中,騎樓應屬公共設施,公共設施應屬於整棟大樓全體住戶所共同擁有。

  三、該業主忽然宣稱騎樓地屬於其私人用地,使人覺得奇怪。

  四、他們並未禁止樓上住戶停放機車,祇是劃出三個車位作為專用車位,禁止其他住戶佔用。

更新 4:

  一、感謝回答者001的補充說明,祇是我們很難明白內情真相,因為我們祇是向樓上某樓承租的房客,不會參加每月一次的住戶會議。

  二、會在此提問,祇是一時的好奇與不平。所以此事與本人毫無任何利害衝突。

  三、這棟大樓已經很舊,一樓業主是兩三年前才向前任業主購買的「N手屋」。

更新 5:

  感謝各位提供的答案,使本人瞭解一些事,謝謝!

  再請問一個題外話:

  大樓的公共用電,電費分攤方式,如何才合理?

  照戶數平均分攤,合理嗎?

  是否應該視各樓層實際用電多寡作合理分攤?愈高樓用電愈多(用電梯較多)?

  謝謝!

5 個解答

評分
  • 汪叔
    Lv 7
    7 年前
    最愛解答

    這是歷史共業!

    大家都是受害者,

    只有一人受益!就是建商!

    而罪魁禍首就是政府!

    政府為鼓勵規劃設置騎樓,

    將騎樓容積於樓上補給了建商,

    因有補容積事實,

    所以規定須供公眾通行使用,

    不得占用!

    而建商在圖利的情況下,

    將騎樓賣給了一樓,

    以致產生了一樓已付了騎樓房款有所有權,

    卻不能主張使用權!的奇怪現象,

    建商卻辯稱於法並沒有不能出售給一樓的限制!

    若政府規定騎樓屬公共設施,

    由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持份,

    建商只能登記為公設!

    那就沒有爭議了!

    雖然建商還是希望賣給一樓,

    (因為單價高!)

    在沒有硬性規定下,

    建商一定賣給一樓!

    2014-10-05 01:52:37 補充:

    2014-10-04 14:12:31不當內容由分類板主暫時隱藏

    [ 點此以瀏覽 ]這是歷史共業!

    大家都是受害者,

    只有一人受益!就是建商!

    而罪魁禍首就是政府!

    政府為鼓勵規劃設置騎樓,

    將騎樓容積於樓上補給了建商,

    因有補容積事實,

    所以規定須供公眾通行使用,

    不得占用!

    而建商在圖利的情況下,

    將騎樓賣給了一樓,

    以致產生了一樓已付了騎樓房款有所有權,

    卻不能主張使用權!的奇怪現象,

    建商卻辯稱於法並沒有不能出售給一樓的限制!

    若政府規定騎樓屬公共設施,

    由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持份,

    建商只能登記為公設!

    那就沒有爭議了!

    雖然建商還是希望賣給一樓,

    (因為單價高!)

    在沒有硬性規定下,

    建商一定賣給一樓!

    2014-10-08 02:22:14 補充:

    純粹研討,你可以以門牌地址,

    至任何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謄本,

    它會很清楚的標示騎樓的所有權是屬於誰的!

    費用會增加一筆20元查詢費,

    2014-10-08 02:31:41 補充:

    不會參加每月一次的住戶會議。

    你當然可以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甚至可以經票選擔任管理委員,

    只是因為你不是所有權人,

    依法不能擔任主任委員!

    本人已獲得營建署總幹事認可證照

    資料來源: 從事房地產超過30年
  • 7 年前

    大樓騎樓基本上屬於大樓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 7 年前

    騎樓本來就禁止停放機車

    就算一樓業主同意給你停

    你也不能停

  • 7 年前

    就算非私人用地 也未必可以停放機車

    是否為私人用地 板大 可以去查閱相關地籍資料

    對方宣稱 是沒用的

    但是否能停放機車 各縣市 鬆緊度 並不相同

    有些縣市 規定騎樓只能供行人行走 不能停放車輛

    (例如台中市 高雄市)

    有些則無此規定

    所以要以從嚴解釋法條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5.56相關規定

    騎樓不得供人停車 只能讓行人行走

    當然也可以引用同法條第90條 從寬解釋

    所以 若是私人用地 對方只要沒有違反讓行人通過

    是可以不准他人停車的

    若非私人用地 就看當地政府的規定 是否可以停車

    2014-10-04 12:52:33 補充:

    除非板大居住的縣市 已經規定該騎樓可以停放機車

    不然若依法 只要是騎樓 不管是否只有該大廈有

    就是僅供行人行走而已

    若是縣市政府已經核准可以停放機車

    那該騎樓所有權人 是無權禁止板大停放機車

    若縣市政府並無相關規定

    那就要看縣市政府是否核准相關騎樓可以停機車

    不然該所有權人 只要並非禁止行人行走 就有權禁止停機車

    2014-10-07 07:01:41 補充:

    騎樓之所有權與使用權 未必是相同的狀況

    所以騎樓 是為公共使用 但未必是公共設施

    但有可能建商 再以前法律未詳細訂立前 就賣給一樓

    所以 騎樓會是公共使用 但不一定是公共設施

    2014-10-14 09:18:42 補充:

    樓層越高 一定使用公共用電越多嗎??

    恕我無法認同

    分擔是比較簡單的方式

    若每件事都那麼計較

    老闆要對阪大的工作時數效率做計算

    來加加減減薪水 板大同意嗎?

    而這樣就不會有爭議嗎?

    資料來源: 自己, 自己, 自己, 自己
  • 7 年前

    宣稱只是宣稱。1樓『業主』不等於是1樓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包含騎樓地)

    要釐清不是表面一時半刻可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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