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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7
? 發問於 政治與政府法律與道德 · 7 年前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中途改變出席人數

請問 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議程中

決議a項程序後 接著選任下屆委員

此時有一位所有權人自稱沒拿到選票

要求重新清點從新簽到人數及核對選票

接著自稱沒票的人

運作所以熟識的區分所有權人拒絕再次簽到

導致出席人數不足而必須散會

請問

1.此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a項決議是否有效

2.再次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 出席人數適用哪個標準 1/3 或是 1/5?

更新:

sorry 我是問說再次開會選舉委員出席率是適用2/3 或是1/5 出席人數

3 個解答

評分
  • 7 年前
    最愛解答

    1. 此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a項決議是否有效

    (1)區分所權人會議的召開需依出席簽到表(含代理人)的出席簽到人數來計算,只要達到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就可正式召開,若中途離席只是區分所權人自己放棄的發言及表決權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2)版主您沒提到a項決議事項為何,一般來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除非社區的住戶規約另有規定外,不然大部分應該要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3)也就是說a項的決議要看是否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2. .再次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 出席人數適用哪個標準 1/3 或是 1/5? 除非貴社區的住戶規約另有規定,不然大部分應該要以五分之一(1/5)及3人以上區分所權人出席,沒聽過有三分之一(1/3)的規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只要有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至少3人)及區分所有權出席,就可以開議。決議事項必需有超過1/2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之同意。由於「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的民意基礎甚為薄弱,少數人的決議可以影響多數人的權益,有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的疑慮,所以該項決議只能算是「假(暫時)決議」,必須於會後15日內將會議記錄送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區分所有權人收到會議紀錄7日內得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如果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1/2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時,該會議決議才視為成立。

    2014-03-17 08:58:00 補充:

    就版主您的例子個人的淺見是:管委會是可以不需配合要求重新清點現場人數,但是需核對選票領用的數量是否正確即可!

    2014-03-19 16:05:32 補充:

    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選舉委員)重新召集會議適用1/5 出席人數(含委託人數)

    資料來源: 崔媽媽公寓大廈網站, 個人淺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 匿名
    7 年前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201409150.pixnet.net/blog

  • 7 年前

    答:建築物所有者對地上及地下相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而對建築物和構築物所佔用的相關土地則僅擁有使用權,並按該土地的使用性質,其所有權是屬於國家或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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