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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請問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的問題
我的二樓與一樓店面為獨立進出戶與大廈分開進出
然而二樓陽台並無女兒牆或水泥外牆
而是由鋁製斜面窗格鎖在上下的固定突出物上 (鬆開螺絲即可自由搬動)
同時保留靠牆相同材質的窗格作成可以開啟的門 (一開門走出就掉到地上)
請問專業的前輩
此鋁製窗格屬於專有部分嗎?
若要改為玻璃材質是否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所限制?
另外
若要施工在台北市需要項哪些機關報備或申請?
以上請專業前輩解惑
1 個解答
評分
- 沒有不是 不是沒有Lv 68 年前最愛解答
Gary:
請注意
管理條例第8條第一項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所以
無論是否屬於“專有部分”
當然均受第8條規定規範及限制
除需經社區內部規約或管理辦法
所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以外
還需經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申請報備或核准
以上僅供參考
2013-06-26 07:44:34 補充:
就算屬於專有部分
也屬於大廈“周圍”、“外牆面”
還有問題嗎?立即提問即可得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