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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7
? 發問於 政治與政府法律與道德 · 8 年前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請問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的問題

我的二樓與一樓店面為獨立進出戶與大廈分開進出

然而二樓陽台並無女兒牆或水泥外牆

而是由鋁製斜面窗格鎖在上下的固定突出物上 (鬆開螺絲即可自由搬動)

同時保留靠牆相同材質的窗格作成可以開啟的門 (一開門走出就掉到地上)

請問專業的前輩

此鋁製窗格屬於專有部分嗎?

若要改為玻璃材質是否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所限制?

另外

若要施工在台北市需要項哪些機關報備或申請?

以上請專業前輩解惑

1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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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ry:

    請注意

    管理條例第8條第一項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所以

    無論是否屬於“專有部分”

    當然均受第8條規定規範及限制

    除需經社區內部規約或管理辦法

    所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以外

    還需經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申請報備或核准

    以上僅供參考

    2013-06-26 07:44:34 補充:

    就算屬於專有部分

    也屬於大廈“周圍”、“外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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