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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人為什麼不是刑法271條殺人罪?
酒駕撞死人個人認為應科以刑法271條殺人罪? 為何只論以刑法276條輕罪,最高二年有期徒刑? 因為行為人已包含”知”與”欲”要素啊。
(1) 酒駕行為係原因自由行為 : 該行為人實際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喝酒)之後所為之犯罪行為的有責性缺失來企圖規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處罰。(學說見解援引工具理論或前置理論)
(2)間接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13(2))。酒駕者雖預見可能撞死人之高可能性,卻仍聽任其結果發生,亦在所不惜(林山田刑法通論),所以當然以故意論。
(3)美國法酒駕撞死人亦論以殺人罪,我國雖係大陸法為成文法,然上述以論理或文義解釋仍可處科以殺人罪。
為何只論以輕罪刑法276條輕罪,最高二年有期徒刑,放任國人隨時處以不安全情狀???。在此譴責這些不在乎自己或他人性命家庭的酒駕者,,實在連狗都不如,因為連狗都教的乖,這些酒駕之人為何就教不乖?實在令人氣憤!
呼籲法界人士,參考以上意見與美國法院判例,無須修法,酒駕致人於死直接即可引用刑法271條殺人罪。 請教法律或法界達人~謝謝~
或如果國考考題:
:酒駕致人於死,應論以刑法271條殺人罪或刑法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請論述之。
該如何論述???
1.刑法上應該沒有酒駕的法條哦~
2.沒有說一定撞死人,但其聽任其結果發生(撞死人),當然符合"故意"要素
所以說故意而非過失吧。
TO Linda :您的回答等於沒有回答!!!傷腦筋!999 !!!
我所表達的當然是我看書後的"認為",才提出來請教法律或法界達人
坦白說若無意回答勿占版面,讓有意幫助別人的達人回答。
TO s知識長大大~
非常感謝您真誠的意見回應幫助後學~
但是您的例子並非"原因自由行為",
並不構成故意要素吧
感謝伊 兒♡大提供的網址~謝謝~
我最大的疑惑是
在刑法討論到"原因自由行為"
通常舉例"喝酒"後的行為以故意論
為什麼酒後開車所發生的行為偏偏稱為"過失"
10 個解答
- 最愛解答
"在刑法討論到"原因自由行為"
通常舉例"喝酒"後的行為以故意論"
原因自由行為以故意論依理可通,
且可預見可能"肇事"之高可能性
但是否有"撞死人"之犯意值得討論
據說高層曾有意修法,頗接近版大意見
但試想若立法者,甚至執法者本身也有類似行為
它會自己修法害自己嗎?很現實的問題
一個地區的文化水準(平)
只要看看當地人守法程度(或交通法規)
我有幾個律師.法界朋友,有興趣可以
介紹聊聊交換意見,FREE~
2012-12-16 14:00:57 補充:
一則最新新聞:
- 7 年前
給010意見
愚蠢至極!竟聽信一位連鹿茸都分不清楚的馬英九先生說話?(抱歉,在大多數人民心中,他早已不是總統了。)您是單純還是"單蠢"?
再者,學生佔據立法院,依法律條例說明,根本不違法!憑什麼要學生近警察局偵訊?
難道,這就是您說的哈佛"法律"博士?哈!我想您也只不過是看學歷的膚淺之人罷了。可悲!
2014-04-05 17:11:07 補充:
關於此問題,兩位回答者不是等於沒回答,就是含糊帶過。伊兒已經重新幫您發問了(這世界上,善良之人真的寥寥可數啊,有些感嘆。),去看看吧!
- ?Lv 78 年前
酒駕害女醫腦死 救回恐成植物人
學生遭酒駕撞腦死 柯文哲慟:孩子,原諒我。老師盡力了
柯文哲救不回自己的愛徒,痛批"酒駕殺人",一定要修法嚴懲。
Yahoo!奇摩(新聞) – 2013年5月31日 下午12:34
2013-06-14 18:20:26 補充:
馬總統說:「喝了酒就會神智不清,卻仍駕駛一千多公斤汽車或一百多公斤機車的殺人武器,你說沒有故意嗎?」(哈佛法律博士)
- 艾瑞克Lv 48 年前
煩死人了酒駕哪裡有主觀故意,
喝酒前有想要撞死人嗎??有才有原因自由行為 這樣你知道嗎......
此外酒駕有沒有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是喝酒上路時知道他可能撞死人,而撞死人之發生也不會違反其本意,
你自己想會有人這樣認為嗎...................................
不要再耍大一行為了,
讀過刑法的人就會知道酒駕根本沒主觀故意,
簡單說酒駕跟一般車禍事件是一樣的
只是立法者加重酒駕刑責而已
還知與欲勒 我都快笑死了
- yiyiLv 68 年前
- 8 年前
酒駕撞死人個人認為應科以刑法271條殺人罪? 為何只論以刑法276條輕罪,最高二年有期徒刑? 因為行為人已包含”知”與”欲”要素啊。
那是你自己的認為。99999
(1) 酒駕行為係原因自由行為 : 該行為人實際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喝酒)之後所為之犯罪行為的有責性缺失來企圖規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處罰。(學說見解援引工具理論或前置理論)
回去再看清楚書上講的。不要用你認為。99999
(2)間接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13(2))。酒駕者雖預見可能撞死人之高可能性,卻仍聽任其結果發生,亦在所不惜(林山田刑法通論),所以當然以故意論。
是這樣嗎?再看一次林山田刑法通論吧!?99999
(3)美國法酒駕撞死人亦論以殺人罪,我國雖係大陸法為成文法,然上述以論理或文義解釋仍可處科以殺人罪。
聽你在講,哪一個判例啊?沒看過。9999
為何只論以輕罪刑法276條輕罪,最高二年有期徒刑,放任國人隨時處以不安全情狀???。
在此譴責這些不在乎自己或他人性命家庭的酒駕者,,實在連狗都不如,因為連狗都教的乖,這些酒駕之人為何就教不乖?實在令人氣憤!
呼籲法界人士,參考以上意見與美國法院判例,無須修法,酒駕致人於死直接即可引用刑法271條殺人罪。
請教法律或法界達人~謝謝~
2012-12-10 23:33:07 補充
或如果國考考題:
:酒駕致人於死,應論以刑法271條殺人罪或刑法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請論述之。
該如何論述???
沒意義的問題,國考又何等嚴肅,哪會出無喱頭的題目。9999
2012-12-11 01:24:34 補充
1.刑法上應該沒有酒駕的法條哦~
2.沒有說一定撞死人,但其聽任其結果發生(撞死人),當然符合"故意"要素
所以說故意而非過失吧。
回去把刑法讀通,你就不會再問這種問題了!傷腦筋!999
- ?Lv 78 年前
美國的檢察官在程序上可以羅列大大小小的控訴...策略是重的不中, 輕的中...法官也可能在認定條件不足的情況下駁回控訴. 不見得一定是版大的認知. 每個州各有州法. 每個州的法庭對檢察官提出的罪名也會有不同的認知. 不是說曾經有人用二級謀殺成案, 以後二級謀殺也不見得就可以成案..比較有可能的例子是慣犯...如果是初犯, 很少這樣指控的...
我不是要為誰說話, 以法理上來討論, 酒駕開車就一定會撞死人嗎?
比較有必要研究的法條是, 賣酒的或是請人吃酒的, 有沒有在別人喝多了之後阻止對方酒駕...好像你家有游泳池, 如果有人出事你要負責. 重罰幾次之後, 就會有明顯改善.
2012-12-11 01:39:36 補充:
我實在不願提這個例子. 但是最常被舉出來的argument就是, 男生天天帶著強暴的工具出門, 是不是孔武有力, 精蟲充腦的人就是有強暴的"故意"要素? 或是說穿短裙, 穿暴露衣服的女生就該是性犯罪目標?
所以我才會說, 這樣的法律很少用在初犯上面. 慣犯的話就比較合理...你知道酒駕的可能災害卻不做防範.
大部分的case, 酒駕出事的都其實沒有很茫...真正爛醉的是根本連開車都不行. 或是會開得很慢. 開很快導致出事的, 其實是太high那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