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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7
? 發問於 政治與政府法律與道德 · 8 年前

酒駕撞死人為什麼不是刑法271條殺人罪?

酒駕撞死人個人認為應科以刑法271條殺人罪? 為何只論以刑法276條輕罪,最高二年有期徒刑? 因為行為人已包含”知”與”欲”要素啊。

(1) 酒駕行為係原因自由行為 : 該行為人實際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喝酒)之後所為之犯罪行為的有責性缺失來企圖規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處罰。(學說見解援引工具理論或前置理論)

(2)間接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13(2))。酒駕者雖預見可能撞死人之高可能性,卻仍聽任其結果發生,亦在所不惜(林山田刑法通論),所以當然以故意論。

(3)美國法酒駕撞死人亦論以殺人罪,我國雖係大陸法為成文法,然上述以論理或文義解釋仍可處科以殺人罪。

為何只論以輕罪刑法276條輕罪,最高二年有期徒刑,放任國人隨時處以不安全情狀???。在此譴責這些不在乎自己或他人性命家庭的酒駕者,,實在連狗都不如,因為連狗都教的乖,這些酒駕之人為何就教不乖?實在令人氣憤!

呼籲法界人士,參考以上意見與美國法院判例,無須修法,酒駕致人於死直接即可引用刑法271條殺人罪。 請教法律或法界達人~謝謝~

更新:

或如果國考考題:

:酒駕致人於死,應論以刑法271條殺人罪或刑法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請論述之。

該如何論述???

更新 2:

1.刑法上應該沒有酒駕的法條哦~

2.沒有說一定撞死人,但其聽任其結果發生(撞死人),當然符合"故意"要素

所以說故意而非過失吧。

更新 3:

TO Linda :您的回答等於沒有回答!!!傷腦筋!999 !!!

我所表達的當然是我看書後的"認為",才提出來請教法律或法界達人

坦白說若無意回答勿占版面,讓有意幫助別人的達人回答。

更新 4:

TO s知識長大大~

非常感謝您真誠的意見回應幫助後學~

但是您的例子並非"原因自由行為",

並不構成故意要素吧

更新 5:

感謝伊 兒♡大提供的網址~謝謝~

更新 6:

我最大的疑惑是

在刑法討論到"原因自由行為"

通常舉例"喝酒"後的行為以故意論

為什麼酒後開車所發生的行為偏偏稱為"過失"

10 個解答

評分
  • 最愛解答

    "在刑法討論到"原因自由行為"

    通常舉例"喝酒"後的行為以故意論"

    原因自由行為以故意論依理可通,

    且可預見可能"肇事"之高可能性

    但是否有"撞死人"之犯意值得討論

    據說高層曾有意修法,頗接近版大意見

    但試想若立法者,甚至執法者本身也有類似行為

    它會自己修法害自己嗎?很現實的問題

    一個地區的文化水準(平)

    只要看看當地人守法程度(或交通法規)

    我有幾個律師.法界朋友,有興趣可以

    介紹聊聊交換意見,FREE~

    2012-12-16 14:00:57 補充:

    一則最新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E5%A4%B1%E6%A5%AD%E6%83%...

  • 給010意見

    愚蠢至極!竟聽信一位連鹿茸都分不清楚的馬英九先生說話?(抱歉,在大多數人民心中,他早已不是總統了。)您是單純還是"單蠢"?

    再者,學生佔據立法院,依法律條例說明,根本不違法!憑什麼要學生近警察局偵訊?

    難道,這就是您說的哈佛"法律"博士?哈!我想您也只不過是看學歷的膚淺之人罷了。可悲!

    2014-04-05 17:11:07 補充:

    關於此問題,兩位回答者不是等於沒回答,就是含糊帶過。伊兒已經重新幫您發問了(這世界上,善良之人真的寥寥可數啊,有些感嘆。),去看看吧!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

  • ?
    Lv 7
    8 年前

    酒駕害女醫腦死 救回恐成植物人

    學生遭酒駕撞腦死 柯文哲慟:孩子,原諒我。老師盡力了

    柯文哲救不回自己的愛徒,痛批"酒駕殺人",一定要修法嚴懲。

    Yahoo!奇摩(新聞) – 2013年5月31日 下午12:34

    2013-06-14 18:20:26 補充:

    馬總統說:「喝了酒就會神智不清,卻仍駕駛一千多公斤汽車或一百多公斤機車的殺人武器,你說沒有故意嗎?」(哈佛法律博士)

  • 8 年前

    煩死人了酒駕哪裡有主觀故意,

    喝酒前有想要撞死人嗎??有才有原因自由行為 這樣你知道嗎......

    此外酒駕有沒有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是喝酒上路時知道他可能撞死人,而撞死人之發生也不會違反其本意,

    你自己想會有人這樣認為嗎...................................

    不要再耍大一行為了,

    讀過刑法的人就會知道酒駕根本沒主觀故意,

    簡單說酒駕跟一般車禍事件是一樣的

    只是立法者加重酒駕刑責而已

    還知與欲勒 我都快笑死了

  • 8 年前

    【MaMaMiYa】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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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iyi
    Lv 6
    8 年前

    喝酒開車撞死人最可惡了~~~~~\ _ /#

    2012-12-12 18:55:06 補充:

    酒駕相關法條:

    http://www.law110.com.tw/topic/06/001.htm

  • ?
    Lv 7
    8 年前

    酒駕撞死人個人認為應科以刑法271條殺人罪? 為何只論以刑法276條輕罪,最高二年有期徒刑?

    因為開車撞死人是屬於過失行為

    刑法271條殺人罪是故意行為

    兩者不相同

  • 8 年前

    酒駕撞死人個人認為應科以刑法271條殺人罪? 為何只論以刑法276條輕罪,最高二年有期徒刑? 因為行為人已包含”知”與”欲”要素啊。

    那是你自己的認為。99999

    (1) 酒駕行為係原因自由行為 : 該行為人實際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喝酒)之後所為之犯罪行為的有責性缺失來企圖規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處罰。(學說見解援引工具理論或前置理論)

    回去再看清楚書上講的。不要用你認為。99999

    (2)間接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13(2))。酒駕者雖預見可能撞死人之高可能性,卻仍聽任其結果發生,亦在所不惜(林山田刑法通論),所以當然以故意論。

    是這樣嗎?再看一次林山田刑法通論吧!?99999

    (3)美國法酒駕撞死人亦論以殺人罪,我國雖係大陸法為成文法,然上述以論理或文義解釋仍可處科以殺人罪。

    聽你在講,哪一個判例啊?沒看過。9999

    為何只論以輕罪刑法276條輕罪,最高二年有期徒刑,放任國人隨時處以不安全情狀???。

    在此譴責這些不在乎自己或他人性命家庭的酒駕者,,實在連狗都不如,因為連狗都教的乖,這些酒駕之人為何就教不乖?實在令人氣憤!

    呼籲法界人士,參考以上意見與美國法院判例,無須修法,酒駕致人於死直接即可引用刑法271條殺人罪。

    請教法律或法界達人~謝謝~

    2012-12-10 23:33:07 補充

    或如果國考考題:

    :酒駕致人於死,應論以刑法271條殺人罪或刑法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請論述之。

    該如何論述???

    沒意義的問題,國考又何等嚴肅,哪會出無喱頭的題目。9999

    2012-12-11 01:24:34 補充

    1.刑法上應該沒有酒駕的法條哦~

    2.沒有說一定撞死人,但其聽任其結果發生(撞死人),當然符合"故意"要素

    所以說故意而非過失吧。

    回去把刑法讀通,你就不會再問這種問題了!傷腦筋!999

  • ?
    Lv 7
    8 年前

    美國的檢察官在程序上可以羅列大大小小的控訴...策略是重的不中, 輕的中...法官也可能在認定條件不足的情況下駁回控訴. 不見得一定是版大的認知. 每個州各有州法. 每個州的法庭對檢察官提出的罪名也會有不同的認知. 不是說曾經有人用二級謀殺成案, 以後二級謀殺也不見得就可以成案..比較有可能的例子是慣犯...如果是初犯, 很少這樣指控的...

    我不是要為誰說話, 以法理上來討論, 酒駕開車就一定會撞死人嗎?

    比較有必要研究的法條是, 賣酒的或是請人吃酒的, 有沒有在別人喝多了之後阻止對方酒駕...好像你家有游泳池, 如果有人出事你要負責. 重罰幾次之後, 就會有明顯改善.

    2012-12-11 01:39:36 補充:

    我實在不願提這個例子. 但是最常被舉出來的argument就是, 男生天天帶著強暴的工具出門, 是不是孔武有力, 精蟲充腦的人就是有強暴的"故意"要素? 或是說穿短裙, 穿暴露衣服的女生就該是性犯罪目標?

    所以我才會說, 這樣的法律很少用在初犯上面. 慣犯的話就比較合理...你知道酒駕的可能災害卻不做防範.

    大部分的case, 酒駕出事的都其實沒有很茫...真正爛醉的是根本連開車都不行. 或是會開得很慢. 開很快導致出事的, 其實是太high那種.

  • 8 年前

    刑法上就有酒駕的法條,不能用其他法條去辦。

    如果酒駕撞一次後回頭再撞一次,就有故意殺人之嫌,就會用殺人罪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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