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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兩願離婚贍養費損害賠償及結婚親等
民國100年不動產經紀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民法概要有一題選擇題是選擇錯誤,請問兩願離婚不得請求贍養費及損害賠償是正確的嗎?印象中兩願離婚雙方有關贍養費及損害賠償習慣上是屬於協議制的,民法中哪一條有明文規定兩願離婚夫妻雙方不得請求贍養費及損害賠償阿,怎麼是正確的是不是很奇怪.
另外還有一題選擇題說,甲年乙女欲結婚,何種情形甲乙不得結婚,其中甲之祖母與乙之祖母為二等親之親姊妹這個選項是可以結婚,但民法第983條不是明文規定旁系血親六等親內不得結婚,題目中甲乙正是旁系血親六等親為什麼可以結婚這題感覺更怪!
請民法專家協助
2 個解答
- 阿宗Lv 710 年前最愛解答
1 贍養費或因離婚所生損害賠償,於判決離婚始有請求權;兩願離婚是屬協議制(兩相情願)自無強制性之贍養費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適用。
2 本題版主未列其他選項,故自認應為考古題,然出題者未依現行法令出題,應可要求加分;甲男乙女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依民法第983條87年6月17日修正前之規定,是可以結婚的。
民法
第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第983條(87年6月17日修正前)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