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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建物及地上權?
請各位大大不吝給小弟知識解答加分,謝謝!
一、地上權(不定期)有何權利?和其它影響?
二、土地所有權和地上權不同人,對地上權人有何保障?
三、土地所有權和建物+地上權人不同人,對建物+地上權人有何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欲拆除建物,可否逕行拆除?另建物可否修建延長建物壽命?
2 個解答
- 6 年前最愛解答
1.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2.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
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
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
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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