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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舉出來的委員可以私下再委任他人嗎?
各位先進大家好
我所住的大廈管理委員會 卻常看見所選出來的委員沒來開會
卻由別人委託出席 請問這樣合法嗎?
甚至有人選上後就沒出席過 全由另一戶指定人代理出席
這跟當初大家所委任的目定並不合
我翻過大廈公寓管理條例 也沒這條
我看過許多立法委員 議員等等 沒來開會就要被催促 並沒有看過被委託出席
我想被選舉出來的委任者 應該是不能再轉託委任人才對
我想知道
1.被選出來的委任人是否有權利再轉託他人行使權利
2.有母法可以查明我的想法是正確的嗎?
感謝各位先知賜教
更新:
住戶規約並無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算是無規定?
或是未許可?
因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未有可以代理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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