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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7
? 發問於 社會及文化宗教及靈性 · 7 年前

密宗藏傳佛教喇嘛教是正信佛教團體嗎

藏密傳雙身法,查雙身法、無上瑜伽,就可以看到藏密雙身法的資料。

既然密宗藏傳佛教喇嘛教傳雙身法,那他們是正信佛教團體嗎?

9 個解答

評分
  • 7 年前
    最愛解答

    喇嘛教專搞雙修算啥正信團體 。

  • 匿名
    7 年前

    還是要去 http://aaashops.com/ 品質不錯,老婆很喜歡!

    他卮亨儭厲

  • 7 年前

    《悟前與悟後》的原文,避免斷章取義:

    「……不能夠因為眾生常行淫欲而不能悟道,就說這一件事情之中不能悟道。一個真正明得心真、見得性明的人,他很清楚知道,不論甚麼樣的行為之中都可以讓人明心見性,佛法不能把性的行為排除在外 。……

    ……但是諸位也不要誤會了,就說我們提倡要在這個事情上去悟道。我們嚴格禁止一切在我們這個團體裡面見性的人,用這個方法去助人明心或見性。我再說一遍:嚴格禁止。詳文請恭閱《悟前與悟後》上冊P356

    佛子有十不可毀戒……第三:不可以有淫行。這是出家菩薩,在家菩薩不可以邪淫。詳文請恭閱《悟前與悟後》下冊P87

    華嚴經裡之善財童子第二十五參(婆須蜜多女):「彼即告言:善男子!我得菩薩解脫,名:離貪欲際」。由此可知婆須蜜多女的離貪欲際證量非是常見外道貪欲之徒的凡夫所能模仿與了知的,例如密宗的雙身法亦不能使人悟道!

  • ?
    Lv 6
    7 年前

    嗯。

    我想不懂得尊重各宗教團體之所謂佛教人士,您認為佛菩薩會認為他是佛家弟子嗎?

    想一下。

  • ?
    Lv 7
    7 年前

    達賴來台灣主持法會,只得四萬元?????

    那如果不止四萬元,那就是公然妄語囉!

  • ?
    Lv 7
    7 年前

    正覺同修會自問自答,不知所謂

  • 7 年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1,自更(一),1

    【裁判日期】 1010827

    【裁判案由】 加重誹謗

    達賴喇嘛來臺舉行祈福法會,法會所得全部轉贈川震,但捐贈金額僅有新臺幣4萬

    元。

    由法院判文中得知

    一者,藏傳佛教修習之過程,喇嘛的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雙修。

    有喇嘛密續明文記載。

    二者,達賴喇嘛宣稱法會所得只有四萬元。

    說明 此喇嘛教集團騙很大!!!

  • 7 年前

    雙身法不是正覺同修會的蕭平實在專修的嗎???

    證據如下:

    優婆塞戒經講記 第一輯》

    《參同契》這些東西我都研究過了;我在高中時代,早就讀過洞房術、皇帝素女經、....等等等;這些奇怪的法,我都練過或涉獵過, .....所以菩薩不單要把自己的法修好,還要通達外道的典籍, ...所以外道的東西我們也得學點,我們也得通點;甚至有時比他們做得更好。

    素女經是指導黃帝性力大法,據醫聖孫真人說法,一夜禦十處女。

    《悟前與悟後》:「....乃至有的人必須跟她(婆須蜜多女)上床以後才能証悟,這已經是下下根人了。她有這樣的能力,對於一般人來說,這事兒並不稀奇,已經明心的人都可以做得到,當然我們的每一位親教師更沒問題

    1.性觀念要開放,要多搞性交,不能把性行為排除在外《悟前與悟後》:

    「……不能夠因為眾生常行淫欲而不能悟道,就說這一件事情之中不能悟道。一個真正明得心真、見得性明的人,他很清楚知道,不論甚麼樣的行為之中都可以讓人明心見性,佛法不能把性的行為排除在外 。

    2013-12-18 19:07:03 補充:

    蕭平實有罪判決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1,自更(一),1

    【裁判日期】 1010827

    【裁判案由】 加重誹謗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

    自 訴 人 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

    兼 代表人 達瓦才仁48歲(民國52年9月23日生)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程昱菁律師

    被   告 蕭絜仁

    選任辯護人 陳鎮宏律師張泰昌律師

    2013-12-18 19:07:09 補充: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以100年度自字第28號判決自訴不受理,自訴人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2月9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85號

    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判決如下:

    主 文

    蕭絜仁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13-12-18 19:08:16 補充:

    蕭平實有罪判決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1,自更(一),1

    【裁判日期】 1010827

    【裁判案由】 加重誹謗

    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判決如下:

    主 文

    蕭絜仁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ㄏㄏ
    Lv 7
    7 年前

    管他要不要雙修,只要有教你捐錢、洗腦、扭曲思想的都不是正信宗教。

    另外,由於教義的解讀與修行方式不同,密宗確實有部分宗派有雙修法,但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隨便雙修,如果一入門沒多久就說要雙修,肯定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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