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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系研究生蘋果社論討論台對菲制裁合法與否
未了方便大家參閱我直接把蘋果論壇的文章完整抄錄在以下
對菲制裁符合國際法嗎(彭承偉)
2013年05月20日 更多專欄文章
「廣大興28號」台菲漁船事件發展至今,菲國公務船軍警人員以非合理且不符比例原則之武力射殺我國漁民,明顯違反國際海洋法公約。台灣發動11項制裁手段,包括凍結菲勞、停止一切與菲方交流、在南海進行軍演等措施,強調要求菲國政府明確並有誠意地回應我方之4項訴求──道歉、賠償、懲兇、台菲漁權談判。然而,我政府面對本次爭端所作出之後續制裁行為,皆未依循國際法。
本次事件刑事司法層面,已有專家著墨,在此不再贅述,惟其內容是否完備宜再深思。
另一方面,本次事件應被定性為他國公權力行使下不法行為所致之民事侵權行為。我政府一開始就未掌握關鍵爭議點;不單跳過至菲國或於本國展開民事訴訟的程序,更持續試圖對菲國政府施壓,並且在雙方證據未明、任一方皆無終局判決結果出爐之前,直接要求菲國政府正式道歉。此舉似是大快人心,卻是完全無視國際法之存在及其必要性。過去遭受國際上不法侵害之受害國得自行決定是否要向加害國採取立即懲處措施或要求補償。倘補償部分未獲回應,被害國得以其自身軍事及經濟實力對加害國施以壓力,以達到獲得合理補償之目的。今觀台灣政府相應作為,似是採取此路徑,但如此處理途徑已不再為當代國際法所允許。
動武反擊等同開戰
基於窮盡當地救濟原則(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y)之法理,被害國民應自行或經政府協助至侵權地法院起訴,一旦完成當地訴訟程序或在訴訟過程遭遇明顯不公平,如拒絕家屬提起訴訟之拒絕正義情形發生時,國家乃將自己國民之損害提升至國家之損害,而提請外交保護;正式以國對國之姿以求爭端之解決。同時基於外交保護原則,本事件發生於我國管轄範圍內,我國法院對本次事件自享有民事管轄權,被害家屬得至本國法院起訴菲國政府;至於對菲國就此事件是否能享有主權豁免一事展開訴訟程序上之攻防,或許可在我司法史上立下新頁。最終,當然希望使被害家屬獲得適當的民事賠償。
所謂國家責任所生之補償,透過道歉、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方式,係確定加害國之不法行為明顯違反國際法上義務所生之法律結果,絕非一國單方面一意孤行既可產生之結果。但我政府未明載菲國違反何種國際法上義務,便擅自單方面發動制裁措施,是否符合國際法,有待深思。
申言之,除遭到他國武裝攻擊,國家才能合法使用武力行使自衛權,任何使用軍事威脅或武力之舉,皆違反國際法上和平解決爭端及武力禁止使用等基本原則,亦即動武等同開戰,自是明顯違反國際法。本次事件中,菲國對我漁船執法過當,實在很難說對我國發動武裝攻擊,而自衛權之行使也僅限對於該攻擊當下做出合理反擊。
如今我政府不斷重申漁船事件是菲國違反國際法,卻不依循國際法上正當救濟途徑獲得爭端之解決;在兩國交涉上持續文攻武嚇,惟恐不惜一戰之決心國際上無人理睬,同時又執意與國民共同斟酌菲國歉意之輕重,意義何在?最為關鍵的台菲漁權談判,絕非一朝半夕的海上軍演或單方面經濟制裁便可處理,而未來我國漁民保障不全之憾事恐怕不會就此終結。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國際法組研究生
這位研究生他的前提完全是錯誤,錯誤的前提導致了錯誤的結論,解決海洋爭端的最重要五項國際法以海洋公約最為重要,菲律賓違反該法臨檢拘捕不得使用槍枝傷人性命之規定,而我海軍目前為止只有策應海巡,且活動海域均為公海,享有無害通過權,亦並未宣戰,我政府也僅以海巡公務船在專屬經濟海域維權而已,以前政府沒有把巴士海峽當成護漁主要區域是我們的問題,現在只是依法落實。
這位研究生把國際刑事犯罪相關法律用於海洋維權,根本是一知半解且為菲律賓說像而已,如果他的理論正確,那各國在索馬利亞打擊海盜也是違法,日本在我重疊海域強勢的作為也是違法,在任何國家要確保海上權力就要展現實力!
我只能說聞到重重的書生酸氣,也不想想我國海軍海巡正在焚膏繼晷的守護我國海疆!
2 個解答
- 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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