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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未盡監督之責圖利「他人」而本身未獲得利益者,是否有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我要問的是: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本身未獲得利益者,是否有罪?

事情是:於政府的常年委辦的有償「行政契約」,於合約進行中,民間受委辦者卻因本身的條件早已失去簽約資格,而主管單位的公務員卻依然讓其續約與繼續的在做該「行政契約」的委辦事項。

這是前任承辦留下來的爛攤子,我接這個業務會有罪嗎?

『公務員未盡監督之責圖利「他人」而本身未獲得利益者,是否有罪?』

謝謝!

更新:

1. 如果不會有罪,我幹嘛要當壞人去得罪人? ...

2. 如果有罪,這些長官一定會推責於第一線的, 墊在棺材底的絕對是最基層的 ...

更新 2:

..

最近有人向上級單位在檢舉這個案子.. 恐怕惹禍...

更新 3:

謝謝 本鐘三本 的回答..

只是:『本身未獲得利益就沒有圖利他人的行為』簡言意賅不易懂..您的意思是:

『本身未獲得利益』的話『圖利他人的行為』就沒有罪,是嗎?

於資格不符時,應該停止行政契約,所以『圖利他人』應該是為事實,只是因為『本身未獲得利益』就可以無罪嗎?

更新 4:

『他人不當得利』應已經成事實,『沒有利益關係就沒有圖利他人之途』的意思是否就是:若『沒有利益關係』法官就不做『圖利他人』之認定?

也許法律人的用詞用語是不一樣,只是想到我如果寫成如此文言的話,準被來辦件老百姓罵死 .. . 這就是基層第一線人員的ㄨ~

還是感謝本鐘三本 的指導,謝謝!

6 個解答

評分
  • 9 年前
    最愛解答

    球是圓的,沒有人可以斬釘截鐵的說有罪或是沒罪!而司法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所以:自求多福。有罪無罪要視公務員自始有為自己或其他私人圖取不法利益之直接故意為限,僅行政之失當行為,不能成立該罪。而判斷有無圖利之直接故意,除查明公務員有無圖利之動機外,並應調查是否明知違背法令。所以:有人檢舉,當你已知道該人已經為失去訂約資格之後,妳要當機立斷,否則無法推於無罪,因為已是明知違背法令囉。

    就上簽呈要依法辦理吧!! (記得先影印留底)

    2012-06-20 06:21:36 補充:

    一樣米養百樣法官,

    有恐龍法官、黃牛法官、判生法官、判死法官.. 都有,故曰:球是圓的。

    .

    已蓋章簽呈要先影印,是為了防上級不辦而押件或銷毀..

    2012-06-20 06:28:22 補充:

    已蓋章簽呈要先影印,是為了防上級不辦而押件或銷毀..然後再推責於你!

    資料來源: 電腦週邊急救團, 電腦週邊急救團, 電腦週邊急救團
  • 8 年前

     現在網路上,有這種卑鄙的痞蛋(痞蛋是簡稱~兩個字的中間要加個「子」字、加個「王」字、加個「八」字)

    :專門在網路上專門用很卑鄙的手法:

    先行言語挑釁,然後在對方失去控制口出惡言時,就透過其私人的關係~與那些不肖的警察合作,替他「小事化大」的處理,甚至違法、違規的幫這種人深查個資辦案,當把案件送上法院時:這種人就開始用「以刑逼民」的手法,來行敲詐與勒索的「和解」。

  • 8 年前

    發問問題的版大,我不曉得你說" 腦袋裝的是垃圾 "是指誰? 別以為仗著有點法律知識就無知挑釁...我檢舉你的言論只是先給你一點警告,來別人的地方撒野可是要付出代價的,你的言行我已紀錄存證,請自重.

  • 鐵君
    Lv 7
    9 年前

    我也不想做這個位子...人微言輕,分發到此...

    上有課長 .. 所長 .. 還有上級的組長.. 局長 .. 我還沒簽辦就已胎死腹中啊 ..

    我更知:一但出事.. 這些人是不會挺身而出的..

    2012-06-19 13:43:41 補充:

    為五斗米,不折腰難矣!

    2013-06-17 04:24:42 補充:

    樓上的發言,沒來由的挑釁,本人亦以錄存,閣下才請自重!

    而可笑的是:究竟是誰在撒野,網友一看便知!

    既然說了:《 我不曉得你說" 腦袋裝的是垃圾 "是指誰? 》,卻又呆呆的拿帽子自己戴,閣下要對號入座,且請自便!與本人無關!

    還撒野到亂槍四射!

  • 9 年前

    唉~爾俸爾祿 民膏民脂 下民易虐 上天難欺!

    你在法上身負有公職之注意『義務』,已非能讓你私心衡酌得不得罪人或做不做壞人之選擇餘地矣.....

    若想做個濫好人不想得罪人,那就別坐那位子

  • 9 年前

    本身未獲得利益就沒有圖利他人的行為.只有監督不周未詳加查詢問題.為保護你自己可先上級主管反應問題然後保留證據

    2012-06-19 21:13:11 補充:

    沒有利益關係就沒有圖利他人之途

    2012-06-19 21:14:31 補充:

    定罪否由法官根據證據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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