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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
甲竊取乙之古董花瓶欲據為己有,則於符合何種條件下,甲可以取得花瓶所有權?
A由於動產以占有表彰權利之存在,因此甲立時可以取得權利
B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之狀態,繼續占有20 年間
C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之狀態,繼續占有10 年間
D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之狀態,繼續占有5 年間
考試院答案是D
我感到很奇怪,本題目甲竊取占有,非屬於占有之始為善意無過失,應該是C才對阿,請法律高手協助解困.感恩
1 個解答
評分
- ?Lv 710 年前最愛解答
依現行民法來看,我本來也認為答案應解為C才對: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不過想想這也可能是時間的問題:舊考題,所以去找了修正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的民法,於找到該之前民法僅有第768條 ,明文如下: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資料來源: 個人專業知識,不做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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