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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假設別人打我一下 我打他兩下

假設對方先動手打我一下 我打他兩下 我與他體型力氣相當

互控對方傷害的話

法院判決會怎麼判?

(只是好奇 並無發生真實情況過)

更新:

我想假設另一種情況

男方性侵 女方在反擊過程中造成男方重傷

(例如 : 把對方下體咬斷)

這種情況(假如性侵跡象已被明顯認定)

但男性控告防衛過當,法院判決會怎麼判?

更新 2:

所以看來有人認知是防衛過當 有人認知不一定是

更新 3:

.....是我的法律認知有問題嗎?

不威脅怎麼會叫強暴呢 要威脅人總會俱備威脅的工具吧? (不然怎麼威脅?) 沒有足以施加威脅的工具 就算女方不是海軍陸戰隊 也都還是威脅不到吧? 胖虎會因為自己是胖虎就不帶刀嗎?

我們女性都有讀過類似危機應變的書 書並沒有鼓勵受過訓練的女性反抗阿

更新 4:

嗚...1樓回答者你使用的中文好難阿

6 個解答

評分
  • ?
    Lv 6
    10 年前
    最愛解答

    基於什麼情況?雙方的身分?

    1.互毆!

    2.反擊(正當防衛的問題)

    3.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兒子跟老爸互毆,這就不會各打50大板)

    所以可以假設很多種....你要限定範圍,不然可能無限大!

    2011-10-26 13:43:52 補充:

    按刑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所稱不法之侵害,只須客觀上有違法之行為,即可以自力排除其侵害而行使防衛權,且不以侵害之大小與行為之輕重而有所變更,縱使防衛行為逾必要程度,亦僅屬防衛過當問題,尚不能認非防衛行為。

    所以防衛過當係指防衛行為逾必要程度,而男方性侵女方在反擊過程中造成男方重傷,要依情況去判斷,縱使 把對方下體咬斷,也要看情況!

    男方持有槍械,體型高大不易反擊,除了該法( 把對方下體咬斷)別無他種防禦方法....等,都是考量的因素!

    並不是把對方下體咬斷就是防衛過當!

    2011-10-29 13:42:02 補充:

    並不是有人認知是防衛過當 有人認知不一定是....好嗎!

    而是你給的事實並不完整,根本無法讓人判斷!

    會影響認定防衛過當的因素有很多,如前述男方是否持有槍械,體型高大不易反擊,女方是否具有特別反擊力量(軍官或警官等經過特別訓練)!

    這樣問好了

    靜香與胖虎和靜香與大雄套入,你認為攻擊力度與反擊反應會一樣嗎?

    胖虎與大雄...靜香都用咬斷命跟子反擊,都會被認為過當嗎?

    大雄如果普通反擊即可打倒,那有必要咬斷那個嗎?

    2011-11-02 15:18:23 補充:

    強制性交的條文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點在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前面陳述的是例舉方法!

    強制性交並不一定要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只要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就成立了!

    半推半就使人無法拒絕也是一種方法,夫妻之間成立的強制性交就是這樣來的!

    2011-11-02 15:23:24 補充:

    再來你要討論的是咬斷命跟算不算防衛過當,而不是帶刀,我舉的利是針對判斷防衛過當來觀察,你直接引用沒有鼓勵受過訓練的女性反抗,那哪來的防衛?哪來的過當?

    再來討論強暴做什麼? 你的第二個問題是男方性侵 女方在反擊過程中造成男方重傷吧?

    如前所述,重點不在強暴,也不一定會有強暴....

    你到底要討論什麼主題,請先弄清楚! 無限擴張很難討論!

    2011-11-02 17:56:39 補充:

    1.甲男就在派出所後方5公尺的暗巷對乙女強制性交,乙女行使正當防衛權,咬斷甲男命跟子,你說有沒有過當?

    2.前述情境改在無人山路,這時乙女行使正當防衛權,咬斷甲男命跟子,你說有沒有過當?

    不要考慮體型,就換環境,你認為1與2有沒有過當?

    2011-11-02 18:02:32 補充:

    正當防衛須『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因為正當防衛係權利的自力救濟,屬於『以正對不正』,但仍受合理限制,有比例原則適用。

    在1與2大聲呼救與咬斷命跟子,你認為咬斷命跟子有無逾越必要之程度?

    如果你認為沒什麼不同...只能說道不同不相為謀!

    2011-11-05 23:54:31 補充:

    其實案例很極端是為了更好懂,當然不太可能發生!

    其實法院審理的重點還是正當防衛是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因為正當防衛係權利的自力救濟,屬於『以正對不正』,但仍受合理限制,有比例原則適用。

    而這個是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則是法官的裁量權,就如你所說,時間環境跟生活習慣會改變,國情(台灣美國)也不同,但是法官在判斷的時候,總不會觀念大變化吧!

    所以我最早不是說了,法官會去判斷,那個時候,那個環境,被害人用該方法,是否逾越必要的程度,所以咬斷命跟子,是否逾越,還是要經過判斷的!

    日本有一個極端案例,一個原本死刑的案例,有一個女孩,從9歲就被父親性侵害,在結婚的前一天晚上,親手殺死了父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當時在日本,幾乎都是死刑(196X左右),但經過調查,殺人的動機是,她父親在那天晚上,又要對她性侵,從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都認為貞操屬於身體法益,而殺人侵害的是生命法益,尤其殺害的是尊親屬,所以逾越必要程度...但輿論都認為未逾越必要的程度!

    最高法院就是斟酌了她長期被性侵害,考慮了隔日是她的婚禮,在此情況向她性侵的父親因為防衛被殺,是否逾越必要程度?

    日本的最高法院,後來是判無罪的!(所以是沒有逾越必要程度)

    從有罪到無罪,地方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呈現了兩種不同見解!

    所以,決定是否逾越必要程度的是法院! 所以,最早我說了,要從犯案環境.被害人...等很多因素的考量!

    2011-11-06 00:06:33 補充: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

    這個案子,記者是寫依照過失致死罪送辦,但是是因為父先動手家暴,尤其家暴父對著母子三人家暴時間長達2年,那為保護母親殺他會不會逾越必要程度呢?

    2011-11-23 15:55:59 補充:

    防衛過當,我舉的日本那個案例,月旦法學教室第108期有學者翻譯,想要參考的請自行查閱!

    翻譯的內容與我陳述的可能會有小誤差,因為閱讀該判決(日文)是很久以前的事,內容已經有點遺忘!

    一切以該判決實際內容為主!

  • 10 年前

    首先希望你把意見貼成回答 , 要不然我選最佳解答會很難的 .

    根據調查 , 在公車上碰到色狼的女性有很大比例不會出聲(因為覺得很丟臉) , 陳進興憑自己記憶約強暴了51個女性 , 但只有17個女性出面指認被陳所強暴 .

    根據調查 , 第一次碰到暴力行為第一個反應都不是反抗 , 而是嚇呆在那裡 , (恐怕男人也是一樣) , 會反抗的 , 都是曾對攻擊行為有過或多或少的經驗 , 大家所想像的女性極力反抗強暴的畫面實際上幾乎很少發生 .

    但是這個有過不愉快經驗的女性 , 假如碰到第二次 , 她有極大的可能防衛過當, 即使是在派出所後方五公尺還什麼催眠術這些同樣極少見的強暴條件下

    2011-11-04 10:08:51 補充:

    如果是美國女性 , 大概不用派出所後方五公尺她也會呼救 , 但假如是五十年前的美國女性 . 那還不一定喔 . 所以現在是你認為強暴發生的條件和 [強暴真實的發生] 沒什麼不同 .

    2011-11-04 11:58:52 補充:

    我們女性當然很希望強暴犯都是大雄這種的啦 , 但你老舉這種例不行 . 這也是有調查的 , 絕大多數的強暴發生於未成年女性(十六歲以下) , 成年女性跟女童(以及男童)比起來 , 是很少被強暴的族群 . 強暴犯對要下手的對象,時空地理條件等保護自己的能力奇差無比的例子是非常少見的.

  • ?
    Lv 7
    10 年前

    單純對打判互歐。你要賠償他的醫療費,他要賠償你的醫療費。

    有原因的話,就要拿出證攄了。

  • 10 年前

    法律不會因為誰多打誰一下而判人有罪

    除非一方把另一方打到受傷 否則你這種情況法院判雙方都無罪的可能性極高

    資料來源: 當律師的我
  • ?
    Lv 6
    10 年前

    如果你練過降龍18掌,那...很有可能你會大喊:你為什麼要代替你爹~~~~~~~

    然後很有可能是過失致死、重傷致死或是殺人罪。

  • ?
    Lv 5
    10 年前

    可能會各打50大板,

    雙方都會各擔負傷害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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