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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權益的問題(公司是否違法)

小弟想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一些問題

有一間外包商 標到政府機構的勞務工(清潔工) 但是卻無預緊換公司 也未是先告知員工 直到新公司告知 請問這樣員工要跟誰領取薪水?公司這樣是否有算是資遣員工? 公司跟合約有簽合約 合約日期到民國101年2月20號 請問這樣公司是否算違約?

以上大概這三個問題 以後可能會補充新問題

1 個解答

評分
  • 10 年前
    最愛解答

    1.這個月的薪水必須跟舊公司領 往後都跟新公司領

    2.並不算 因為有找新公司

    3.這樣算是違約的

    資料來源: 炎御的小腦袋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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