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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個解答
- ?Lv 710 年前最愛解答
1. 基本工資的意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基本工資業經本會以99年9月29日勞動2字第0990131565號令發布修正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880元,每小時98元,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生效。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2週84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4.勞工每月工資為17,880元(含全勤獎金),如勞工請事假可否扣薪?A:勞工請事假,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例如:勞工請事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17,284元 還有更多問題可以上勞委會網站查詢
- ?Lv 710 年前
工資認定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
‥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
「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未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工資的最主要定義在於(經常性給予),不管資方如何的巧立名目來給付工資,只要超過月薪17880,時薪98,都是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所以版大所問的全勤及午餐費,都是屬於工資,貴公司並無違法之疑,明年101年1月1日最低基本工資修正為月薪18780,時薪103.
資料來源: 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