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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6
? 發問於 政治與政府法律與道德 · 1 十年前

強姦什麼時候變回告訴乃論罪了 ?

國二男要女同學** 3人受害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28/5/...

事件發生時受害女生非常害怕,情緒激動且一直哭。她表示,受害女生與加害者原先就認識,但受害者明確表示不願意發生此事,社工將持續輔導。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偵查隊長呂世志表示,3名受害女學生中,2名堅持提出告訴,其中1名保留法律追訴權,目前全案已移送少年法庭。

強制性交罪不是非告訴乃論罪嗎 ? 為什麼警方沒介入偵辦 ? 還讓被害人"保留法律追訴權" ?

1 個解答

評分
  • 1 十年前
    最愛解答

    刑法221條仍然是"非"告訴乃論罪,

    但當刑法227條併同229-1條時,就屬於告訴乃論罪。

    愚見認為:

    國中男女應當未滿16歲,故此案較為可能是互相觸犯刑法227條,

    但新聞的寫法卻令人誤以為男生"強制"女生為其提供**。

    以同一網址所寫之內容,在下主要觀察點如下

    1.某國中男生在校外公廁要求女同學為他**,

    在學校大肆宣揚,受害女生身心受創。

    就內容而言,

    女生的身心受創是起於配合為男生**?還是因後段的大肆宣揚?

    2.新聞第二段對於某議員的看法:

    受害女學生與加害者共處同一校園會承受很大壓力,學校針對受害者輔導,反而凸顯此事,造成傷害,他認為應讓加害者轉學。

    就內容而言,

    整起新聞的重點出現,那就是校園加害者是否應強制轉學?

    3.新聞第三段對於社服人員的看法

    "事件發生時"受害女生非常害怕,情緒激動且一直哭。

    就內容而言,

    同第一段之情形,文中的事件發生時,是指**當時?

    還是指整起事件被全校師生得悉知之時?

    4.新聞第四段對於警務人員(偵查隊長)的看法:

    受害女學生中,2名堅持提出告訴,其中1名保留法律追訴權,目前全案已移送少年法庭。

    就內容而言,

    這是引起版主最大爭議之處,按位於偵查隊長之職,

    實不應有誤認刑221為刑227之可能,

    (在下非法律學科出身,也明白兩條之差別)

    但其仍說出"提出告訴及保留法律追訴權"之語,

    著實令人對整起事件的緣由,產生新聞之最大疑問之處?

    女學生是否"被違反意願"的為男生**?

    5.新聞第五、六段對於教育局的看法:

    校方通報教育局,並輔導4名學生。至於被害女生家長希望加害者轉學

    就內容而言,新聞又回到加害者是否應該轉學的議題上。

    綜合上述五點在下愚味的觀察,抖膽的做出下列的假設:

    新聞的本質是探討:

    "發生妨害性自主時,

    且加害者與被害者屬同校園時,加害者是否應該被強制轉學?"

    但單以這樣的內容,

    在新聞的價值上是無爆點,可去衝高收視(點閱)率的。

    於是針對新聞中較有突破點之處,

    以媒體人想讓社會大眾得知之角度,對真正的實情進行了增刪搬移,

    所以就產出了版主在閱讀新聞時,對於刑法上的疑問。

    相信版主應該很清楚,多數台灣媒體利用社會給與的第四權,

    "以使天下大亂為己任"之播放標準。

    如重新審閱此文時,

    標題為"國二男要女同學**"

    顯然會比"要求校園性侵者轉校"更能達到媒體的收益。

    資料來源: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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