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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什麼時候變回告訴乃論罪了 ?
國二男要女同學** 3人受害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28/5/...
事件發生時受害女生非常害怕,情緒激動且一直哭。她表示,受害女生與加害者原先就認識,但受害者明確表示不願意發生此事,社工將持續輔導。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偵查隊長呂世志表示,3名受害女學生中,2名堅持提出告訴,其中1名保留法律追訴權,目前全案已移送少年法庭。
強制性交罪不是非告訴乃論罪嗎 ? 為什麼警方沒介入偵辦 ? 還讓被害人"保留法律追訴權" ?
1 個解答
- ∮陽光小子∮Lv 71 十年前最愛解答
刑法221條仍然是"非"告訴乃論罪,
但當刑法227條併同229-1條時,就屬於告訴乃論罪。
愚見認為:
國中男女應當未滿16歲,故此案較為可能是互相觸犯刑法227條,
但新聞的寫法卻令人誤以為男生"強制"女生為其提供**。
以同一網址所寫之內容,在下主要觀察點如下
1.某國中男生在校外公廁要求女同學為他**,
在學校大肆宣揚,受害女生身心受創。
就內容而言,
女生的身心受創是起於配合為男生**?還是因後段的大肆宣揚?
2.新聞第二段對於某議員的看法:
受害女學生與加害者共處同一校園會承受很大壓力,學校針對受害者輔導,反而凸顯此事,造成傷害,他認為應讓加害者轉學。
就內容而言,
整起新聞的重點出現,那就是校園加害者是否應強制轉學?
3.新聞第三段對於社服人員的看法
"事件發生時"受害女生非常害怕,情緒激動且一直哭。
就內容而言,
同第一段之情形,文中的事件發生時,是指**當時?
還是指整起事件被全校師生得悉知之時?
4.新聞第四段對於警務人員(偵查隊長)的看法:
受害女學生中,2名堅持提出告訴,其中1名保留法律追訴權,目前全案已移送少年法庭。
就內容而言,
這是引起版主最大爭議之處,按位於偵查隊長之職,
實不應有誤認刑221為刑227之可能,
(在下非法律學科出身,也明白兩條之差別)
但其仍說出"提出告訴及保留法律追訴權"之語,
著實令人對整起事件的緣由,產生新聞之最大疑問之處?
女學生是否"被違反意願"的為男生**?
5.新聞第五、六段對於教育局的看法:
校方通報教育局,並輔導4名學生。至於被害女生家長希望加害者轉學
就內容而言,新聞又回到加害者是否應該轉學的議題上。
綜合上述五點在下愚味的觀察,抖膽的做出下列的假設:
新聞的本質是探討:
"發生妨害性自主時,
且加害者與被害者屬同校園時,加害者是否應該被強制轉學?"
但單以這樣的內容,
在新聞的價值上是無爆點,可去衝高收視(點閱)率的。
於是針對新聞中較有突破點之處,
以媒體人想讓社會大眾得知之角度,對真正的實情進行了增刪搬移,
所以就產出了版主在閱讀新聞時,對於刑法上的疑問。
相信版主應該很清楚,多數台灣媒體利用社會給與的第四權,
"以使天下大亂為己任"之播放標準。
如重新審閱此文時,
標題為"國二男要女同學**"
顯然會比"要求校園性侵者轉校"更能達到媒體的收益。
資料來源: 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