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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
Lv 7
Ss 發問於 政治與政府法律與道德 · 1 十年前

開立診斷證明,領保險金

有一個A朋友在一家小醫院當護士,由於人手不足關係,常會代替醫院(行政人員請假時)開立診斷證明給病人(小醫院習慣成自然,當然不知算不算授權);問題來了,有其他B護士也自行開立證明去申請保險金(也有就醫病歷)開的有點氾濫(是否有假造就不知);包含A朋友也有開立證明,請保險金數千元過,目前大家都離職一段時間了, 也因為B與醫院有糾紛,現在醫院老闆要上法院追究B護士開立證明詐領保險金(推說醫生與行政人員都沒開證明);那些都是B護士自行開立,這樣是否算是偽照文書,詐領保險金.(A朋友深怕掃到颱風尾)

第一種情形 .請問A朋友若有病歷表核對屬實,只是差在證明是自行開立(同上說過這是醫院半同意下授權開立),這樣有罪嗎?

第二種情形. 請問A朋友若病歷有部分與證明核對不起來,證明也是半授權下開立,這樣有罪嗎?

(醫院老闆是針對B朋友提告),那A朋友會遭殃嗎? 這算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若有罪是何罪名?會多判重? (以上兩種情形請協助告知,感謝)

*自行開立證明是否算是醫院本身管理的程序疏失,不是護士的罪

1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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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 7
    1 十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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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 沒有半授權 這種名詞

    就只有同意 與不同意 二分

    醫院告B護士 B護士為了自保 會不把醫院拖下水

    醫院 怕醫師法第11條被依第29條罰款或 第28條之4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難道B護士 不怕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這兩條 均為非告訴乃論罪

    B護士不把醫院拖下水 若是不只有一件詐領案

    一罪一罰 不很麻煩

    所以醫院 要就通通不承認

    要就通通承認

    不然只承認A 不承認B 很難與檢察官與法官交代

    而且 檢察官 也可以依職權 去清查 整個醫院所有的診斷證明書與保險單據的相關問題

    所以就看醫院怎麼辯解

    因為數量多 醫院就很難說完全不知情

    至於A護士

    若清查出來 所登記不實的部分 會影響到對方領保險金是否成立與否的話

    也可以適用 刑法第215條的狀況

    若登記為事實

    就看是否有造成醫院或其他單位的損失

    會有可能適用

    第二百十七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至少醫院最後要脫罪 可能會利用的方法之一)

    所以就看B護士 跟醫院 會如何牽扯

    自行開立證明是否算是醫院本身管理的程序疏失,不是護士的罪

    ---這就看雙方如何辯解

    資料來源: 法律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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