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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7
? 發問於 政治與政府法律與道德 · 1 十年前

媽媽往生,遺留下來的房子如何公平處理?

爸早往生,媽這倆天往生,媽媽遺留一棟房子在台北,有我們子女四人,請問要找代書處理繼承嗎,如果四人共有,房屋歲稅是否每個人都要繳,有幾種處理方法呢,比如倆位子女代表四人等,就不用繳這麼多稅?

3 個解答

評分
  • mini
    Lv 5
    1 十年前
    最愛解答

    請先到所屬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母親除戶申請,一週內就會收到國稅局寄來的國稅局財產遺產稅核定書。 你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遺產稅申報,同時要注意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一)如果母親只有台北市一棟房子,而四名兄弟姊妹要共有,就直接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共有就可以了。(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就可以幫忙你填寫了。不用錢)衍生的是共有的問題。房屋買賣要四人一起配合蓋章。 (二)房屋稅是每個人都要繳。按其部分。 (三)房屋稅的總金額是不會變的。誰代繳,屬個人問題。稅單上有提供可以從哪一個戶頭中扣款的表格,以表申請即可。 如果四名兄弟姊妹中,想要透過繼承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就需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中同意其中一人繼承並蓋章,便可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要四個人的印鑑證明+相同印章+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國稅局核發)+印花稅單(稅務局核發)+房屋土地所有權狀,直接到(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可以幫忙你填寫了。不用錢) 如果四個兄弟姊妹,要『錢』才能解決,就直接辦理繼承登記。(資料同上,免辦印花稅)等辦理完『繼承登記』,再賣掉房屋,拿現金就可以了。

    2010-11-06 01:01:37 補充:

    房屋稅條例第 4 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 ?
    Lv 7
    1 十年前

    只要是有辦理自用住宅登記~

    一個人繳~與10個人繳的稅金是一樣的!!

    錢~現實的問題~我建議還是四人共同繼承~

    不然到時候發生什麼糾紛~

    沒登記到的可是要不回的喔!!

  • 1 十年前

    1.辦理繼承事項當然是請有專業處理能力的土地登記士代辦最好!

    2.子女四人繼承可有幾種繼承方式:四人公同共有繼承(即將來該不動產之處分非經四人全部同意不得處分),四人分別共有繼承(即每人繼承1/4之權利範圍將來個人可分別處分其應有之權利,但實務上很難分別各自處分)協議分割遺產繼承(即四子女間可協議某人繼承不動產某人繼承動產或某人繼承不動產後應給付其他未繼承不動產者部份價金以為補償)!

    3.無論如何繼承將來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等靜態稅其稅額不變指示由誰來繳內之分別!

    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第17條第2項: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所以繼承人越多其遺產扣除額越多相對要繳交之遺產稅就會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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