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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7
? 發問於 商業與財經租賃與房地產 · 1 十年前

關於都市更新建案頂樓的用途

請問先進:

再都市更新案中

實施者有購買基地中一部分的土地

因此也同時自稱為地主方

再選屋後實施者開始銷售預售屋的同時

即私下約定頂樓的一部分面積畫分給頂樓用戶單獨使用

.

在全體住戶只有實施者賣出的住戶

再買屋時同時簽下頂樓分管協議

而地主方的住戶都沒同意

.

請問這樣的約定是否合法?

4 個解答

評分
  • 1 十年前
    最愛解答

    請問這樣的約定是否合法?

    基本上是可以這樣約定的

    但如果沒有事先讓地主與購屋者了解及簽立約定專用的分管協議

    將來成立管委會的時候就有的吵了

    如果一開始事業計畫就有說明此事

    那在權利變換估價時也會把這個權利價值估進去

    創造更高的權利價值大家都得利何樂不為

    可是看來你們的實施者...

    最後管委會還是可以要求使用者付費

    叫頂樓住戶多繳點管理費

  • ?
    Lv 7
    1 十年前

    實施者有購買基地中一部分的土地

    因此也同時自稱為地主方?

    這是專門搞案賣案的掮客手法

    現在還有人搞頂樓使用分管協定?

    那個人是立法委員還是郝龍斌?

    還是台灣國的大官?

  • ?
    Lv 7
    1 十年前

    這種搞法可以的話

    那法定空地部分是不是也可以由1樓來分管使用?

    就算法規有此漏洞

    這種做法基本破壞公平原則

    其他住戶絕對是可以不同意且擋下他的

    況且!他拿有頂樓一部分使用

    八成想搞個違建

    這部分也可以檢舉拆除

  • 1 十年前

    這種事情最好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來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用部份約定專用這部份是有疑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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