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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包致金姪女的判刑有何看法?
大家對包致金姪女 Amina Bokhary 的判刑有何看法?
為保持中立,我的用字是判刑非輕判—是否輕判,是否官官相衛,請大家自己決定
請不要照抄報紙,我對報導已有了解,謝謝
專家如 Peter兄既睇法,更加是無任歡迎!哈哈
5 個解答
- peterchan7708Lv 71 十年前最愛解答
首先小弟試吓用法律角度睇吓個官嘅判刑:
小弟我無睇過判詞, 所以以下只係小弟跟據新聞報導所作嘅一點愚見, 並非專業意見. 如有錯處, 請各方好友指教!其實cap. 232 <警隊條例> sect.63同cap.212 <侵害人身罪條例> sect. 36雖然同樣關乎襲警, 但兩者係有少許分別嘅. S.63係適用於警員執行任務 (executing his duty) 時遇到反抗或受到襲擊. 例如有差佬查身份証, 我唔俾佢睇兼推開佢, 咁我就可能被告s.63. 而 s. 36係適用於警員執行拘捕 (executing an arrest) 時遇到反抗或受到襲擊, 即係例如差佬在我身上搜到k仔要拘捕我, 我打佢一巴兼雞咁腳走, 咁我就可能被告 s. 36. DOJ用 sect.63定係 sect. 36 告一個人, 要睇當時情況. 照睇ms. bokhary 佢拒絕吹波, 已經犯法. 警員當時應該係要拘捕佢, 而唔係查問佢. 佢行咗去即係拒捕, 掌摑個差人就係襲警. 個人愚見, 係應該告 s.36嘅. 律政署告佢 s.63, 的確係有商確之慮.裁判官在判案時曾話 “犯人有好嘅家庭背境”. 在 n咁多嘅各級法庭案件判刑中, 法官們不只一次話過家庭背境並非有效嘅求情 / 減刑因素. 所以犯人是否出身富有、有否良好教育、老豆有無生癌、老母係唔係日做18個鐘掃街、犯人坐監會否令佢家庭陷入困境等等, 都唔係減刑因素, 法官不應用作予以輕判嘅原因.一般刑事案件, 如果犯人過往有相同嘅犯罪紀錄, 係會成為加刑因素嘅. 此案被告第三次干犯同樣罪行, 裁判官應視此為加刑因素. 在法庭判刑類別中, 罰錢係最輕, 其次係感化, 跟住係社會服務令, 再重d係緩刑, 最重係監禁. 此案被告上一次已被判社會服務令, 今次判感化, 實際上判刑反而輕過上一次.香港監獄有好完善嘅醫療服務. 現實中, 犯人睇病係唔使排隊嘅. 一個有白內障嘅病人睇公立可能要排9個月, 但一個有白內障嘅犯人可以21日內有得做手術. 一般嚟講, 法庭係相信病犯人在監房係可以得到適當嘅治療. 上個月有一名患精神分裂症嘅無業男子持刀斬死女鄰居被判入小欖精神病院, 就係一個 “犯人在監房係可以得到適當嘅治療” 嘅例子. 所以裁判官在判案時話 “犯人係一個病人唔係一個壞人”而不將佢監禁, 實有可相議之慮.舊年有5成犯襲警嘅人被判監禁式刑罰. 當中有80%係初犯嘅. 我㩒咗15個CACC 案例, 全部都係判3個月監禁, 亦係全部被CA 確認嘅. 當中有11個係初犯, 4個係黑手. 全部並無判感化, 連緩刑都無.裁判官好明顯並無考慮到被告過往有相同嘅犯罪紀錄, 或者有考慮到而不給予比重, 係判斷上犯錯 (erred in judgement). 判刑時考慮被告嘅家庭背境, 亦係原則上犯錯 (wrong in principle). 參考完過往案例仍判被告感化, 就係明顯過輕 (manifestly inadequate).以下純為個人立場 / 意見:個人認為此案應判3個月監禁, 但因應犯人嘅病況, 予以緩刑18個, 期間犯人要定期接受治療, 並將報告定期呈交法庭審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至於小弟對此案嘅諗法, 正如kenzzz兄所言, 不屬知識範圍, 不應在此發表. 有興趣可上小弟個 yahoo blog 睇吓.
資料來源: Veni - Vidi - Vici - 大支瓜Lv 51 十年前
Peter兄所言差矣!
你個人認為此案應判3個月監禁, 但因應犯人嘅病況, 予以緩刑18個月, 期間犯人要定期接受治療, 並將報告定期呈交法庭審閱.
這叫步進式判罰.
我個人認為→緩刑都是輕判.
視主角是有精神病,都應判入精神病院關禁醫治.
一而再,再而三的襲警免監案,就只有官才會說不是官官相衛.
如果說法律是治理平民,保障權貴.一點都沒有錯吧!
立國要有良將.國破必有妖孽.
資料來源: 有目共睹 - a7day6nightLv 71 十年前
THE DECISION IS GROSSLY UNFAIR, UNJUST, UNBALANCE, BIAS AND UNREASONABLY MADE。本人在看到此案後,對法律公義感到失望,人性敗壞表露得很清澈,聖經羅馬書 3: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此案的判決不竟顯出了多個社會問題,例如:法官是否不再為公義的判決而判而是為了自己利益、打好(虛偽的)關係來增加升官發財的機會而判?是否被告有良好的財力、良好教育、良好背景就是判決理由?有錢就有法律,還可以有罪變無罪?本人聽過一直行為良好、沒有犯過事、基於壓力或衝動、加上有悔意才會減輕刑罰,該案的輕判理由簡直前所未聞,基於有良好背景及精神失控就如此輕判(完全忘記被告有前科及其他未解決的問題),不是官官相衛怎可能只判守行為、8000元、停牌一年?此案涉及這位大小姐在公眾場合醉酒駕駚並導致炒車及出手打警察,哄動全港。只因為她炒車,到底動員了多少政府資源,一句精神病及一句良好背景如何向公眾交待?此案產生的問題1.) 社會病態之一:工作受人脈、上司下屬關係影響,令低下曾為了繼續有"良好"的成績不可違抗'命令'或令上司或同事蒙受損失或蒙羞,這可能己涉及至法官與法官之間。2.) Res Judicata / Double Jeopardy Rules,CFA Decision 令現在唯一可以依靠的是Judical Review。而Judical Review是研究在審訊過程中有沒有違反規則,未必可以對案情帶正面幫助,或不能令那姪女因犯法受正常的判監之苦。3.) 此案可能會被其他近似的案件所引用,影響其他案件的公義性。4.) 為公眾帶來錯誤的信息:"有錢就有法律",令公眾對法律失去信心,以為"有錢"犯法就不用坐監。總結:此案的確有官官相衛之嫌,並令人產生"法律不過是有錢人的遊戲"及"錢、地位、名譽可以使判決偏差"。作為社會人士不能因此向這惡勢力低頭,潔身、堅決不作不法、不合理、不公義、只顧己身利益的事,尤其法律界,不然就是違反了法律原有的公義公正精神。
資料來源: 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