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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解答
- 一文Lv 71 十年前最愛解答
遇到路霸,
可以檢舉嗎?要去哪檢舉?
●可以檢舉,要將路霸物拍照,及確實地點一併寄到縣市政府環保局、建設科『課』,警察分局五組。
如果直接把他擋住的東西拿走然後停車,他會告我嗎?
●不能去私自移除,若他告你,視狀況可能竊盜罪【本條構成要件可能有爭議,但對方堅持警察仍會依此罪移送,起不起訴檢察官自會查明。】
還是要留電話較好?
●他既然是路霸,絕對私心很重的人,何必留電話。將移除責任交公務機關處理較妥當。
●另外對方長期路霸行為,一經長期拍照蒐證檢舉,行為嚴重的警方會依
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 第二項 (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竊佔罪已有被移送案例
初步警方均會勸導,不聽者先行政處罰,再不聽移送法辦並會同公務單位依法移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章 道路障礙 第八十二條 (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