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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7
? 發問於 政治與政府法律與道德 · 1 十年前

為什麼憲法第四條,我國領土不採列舉式規定?

憲法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固有之疆域到底是殺毀?大法官328號解釋也不敢講

當年是基於什麼用意,讓憲法第四條只是簡短帶過,而非如五五憲草有對國土作列舉式認定?到底有什麼考量呢?我好疑惑!

2 個解答

評分
  • 1 十年前

    我以為你要說X小

    XDD

  • 1 十年前

    憲法所列內容

    幾乎均為大方向..原則性的規定

    至於要怎麼做

    再由立法院三讀程序

    制定法律執行憲法所陳列之理念

    至於版大所說"疆域"問題

    就不可能把實際上領土範圍列出

    記得小時候背過---北到XX烏梁海..西至新疆蔥嶺..南至曾母暗沙..東邊忘了(@@)

    現在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台澎金馬(包括釣魚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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