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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7
? 發問於 政治與政府法律與道德 · 1 十年前

關於行政法的問題---公法行為及私法行為

最近剛接觸行政法,有問題想請教大大們幫我解答:

(以下例題皆為假設喔,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特此聲明)

澎x縣公共車船管理處的學生票只賣給公立學校,而私立學校學生只能買全票,是否可主張澎x縣公共車船管理處此項行為屬於違憲的侵害人民?也就是說,澎x縣公共車船管理處賣票給學生,是屬於國家行使私法行為,可否作任何的行政救濟?

大x會客運不賣學生票給私立學校學生,因為大x會客運賣票給乘客是屬於私人的私法行為,所以拿他沒輒

想請教大大們幫我更正或解釋以上的這些論述,謝謝!

1 個解答

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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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 5
    1 十年前
    最愛解答

    你的第一個問題個人認為是有關國家行私經濟行政是否受基本權限制,涉及憲法第七條平等權是否可作為此以行政行為違法的理由。依肯定說認為國家私經濟行為還是要受到基本權的限制,畢竟憲法保證基本權存在是為了要保護人民不受國家侵害,基此一觀點,可以該公共車船管理處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而主張其違法。那否定說認為國家私經濟行為乃力於私人地位所為之私法行為,故應私法關係處理不受基本權所限制,如此又另涉及到私法關係可否主張基本權之保護,此有三說,我直接講多數說,應以間接適用說,即依照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依照此說來宣告該公共車船管理處違反平等原則乃背於善良風俗亦無效。 第二個問題:與第一題有相關,可以民法第184條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涉及第一題私人間是否亦收平等權之限制之論理)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向客運主張損害賠償。本來你的問題到此應該,不過我就再深入一點,在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三款: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此之無正當理由也系指平等原則之違反,故可以同法第30條以下及35條以下進行處理 。(這樣不知道板大有無滿意?)

    資料來源: 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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