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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1條】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
(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
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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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沒? 會回答說環保局的網友,都是破,高,職,生, ,
因為他吵架這是臨時的噪音,不具持續性,偶發的。
不是營業場所例如KTV、工廠、廟會,不是每天常態性的持續噪音。
如果是營業場所每天都會發出噪音,權責機關在環保局沒錯。
但是工廠在工業區有許可申請,他是可以發出噪音的。
所以工廠不會在住宅區裡面。
有些營業場所隱身在住宅區內,例如KTV啦,廟會啦,
每天都在唱歌啦啦啦,唱到天亮啦 ,就是持續性哦,這是環保局要來開罰
,檢查他的營利事業登記證。
但偶發的例如吵架、摔東西,狗兒狂叫,鸚鵡狂叫,
鄰居偶然唱歌,偶然喝酒大聲嚷嚷等
權責機關在警察局派出所,不在環保局。
因為「不具持續性,不易測量,偶發的噪音」
你可直接報案
不久之後員警就會來了,會叫鄰居安靜。
如果鄰居不安靜不受勸導,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製作告發單。
很多法令都有規定「不聽從勸導者」,如果他真的聽從了也安靜了,就不會開告發單了。員警就會離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