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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警員佔中期間毆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一案】 …法理共鳴!?
【七名警員佔中期間毆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一案】 …法理共鳴!
各抒己見,以達共識…!
警員在執勤期間發生事情: (一):佔中事件属違法行為,暴徒無理挑釁並意圖偒害執勤人員,警員給預制止鎮押,這是一種正常程序,以防止暴徒進一歩損害公衆利益。 (二):七名警員佔中期間毆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一案,是發生在「警員在執勤期間發生事情」佔中事件范圍内,這是處於合理與合法行動(在合理執勤期間發生事情),並不构成犯罪行為(將在外,君命有所不依),目的是制止暴徒無理挑釁並以防止暴徒進一歩損害公衆利益。 (三):毆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一事,渉及警員只需接受警察内部昤訊,如有違法需接受紀律處分,在戰場上,一個戰士打死或偒害對方,難道需要負上刑事責任嗎? (四):七名警員佔中期間毆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一案,是警員在執勤期間發生事情,属警察内部事務(如是戰爭,應交軍事法庭裁决),於法理上,地方法庭應將此案移交警察内部處理並綜止案件。 香港是法治社會,佔中事件是違法行為,警員在執勤期間發生事情,目的是制止暴徒無理挑釁並以防止暴徒進一歩損害公衆利益。 (一點見解)
1 個解答
- ?Lv 64 年前
應該上訴:
「bd 4 小時前 電視鏡頭所見,曾建超在暴亂期間,首先向警員潑灑不明液體,警员當時不能判斷液體成份,如果是易燃液體,數百警員當場會一鑊熟,所以應效法美國白警,即時亂槍將暴徒擊斃,港警實在太仁慈了! 12」
應該上訴:
(―): 「曾建超在暴亂期間,首先向警員潑灑不明液體」,曾建超在暴亂期間属高度危險人物,有可能進一歩偒害他人,渉及公衆安全。必須加以制止。
(二):警察執勤期間於「佔中事件」發生范圍内採取必要行動是必需手段,對属「高度危險人物」更應鎮押。
(三):警察執勤期間所出現違規,需交警察内部昑訊處理。執法者“將在外,君命有所不依”。特事特辧,保障公衆安全利益(曾建超在暴亂期間属高度危險人物,有可能進一歩偒害他人)。
(四);警察抬走曾建超期間,曾建超在暴亂期間属高度危險人物,仍有可能進一歩偒害他人(因並非自動離開佔中現場),出現鎮押情況,在所難免。
(一點見解,法理共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