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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ishuLv 76 年前最愛解答
你好!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便捷通關並呼應報關業「三角貿易通關作業採一段式通關模式」之建議,對於核准自不同關進、出口之三角貿易案件,同意放寬其得於原進口地海關出口單位辦理出口報單通關手續,再由稽查或倉棧單位辦理監視裝櫃加封或押運至出口地裝船(機)出口,相關作業規定業已修正公告,業者可依作業需要選擇適合方式辦理通關手續。 關務署表示,原規定自不同關進、出口之三角貿易貨物,須於出口地海關出口單位完成出口報單通關手續方能裝船(機)出口,本次修正放寬此類貨物得於原進口地海關之出口單位辦理出口報單通關手續,惟為使此類案件之出口報單具識別性,請業者配合於出口報單號碼第3、4碼繕打裝船(機)出口關別,俾利海關稽查或倉棧單位辦理監視裝櫃加封或押運作業。 該署並表示,為便利三角貿易案件之進、出口報單得以相互勾稽,請業者配合於進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三角貿易及出口報單號碼,並於出口報單第1項貨物「原進口報單號碼」欄填報進口報單號碼,另尚未轉換新通關訊息(XML型式)之業者,則請於出口報單第1項貨物「原進倉報單號碼」欄填報進口報單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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