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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與盜竊性質一樣, 為何欠薪刑罰會較盜竊為輕?
第57章僱傭條例:
(23~25條)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僱員在其僱傭合約完成時的工資及與該合約有關的任何其他須付款項,在該僱傭合約完成之日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完成後7天支付。
除第31O條另有規定外,凡僱傭合約終止,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款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23、24或25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50000及監禁3年。
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18A條)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僱員向僱主提供服務後, 僱主藉故拒絕出糧, 本質就同用欺騙手段不誠實取得另一人服務一樣. 為何欠薪刑罰(監禁3年)會較盜竊(監禁10年)為輕?
既然法律條文寫到盜竊最高監禁10年, o甘法官有權可以判到10年o甘盡.
但欠薪就唔同, 就算有幾嚴重, 法官只可以判僱主坐3年監, 唔可以判佢10年o甘耐.
上訴庭有冇指引話店鋪盜竊應該點判刑? 有冇設下比10年為短o既最高刑期?
言歸正傳, 如果僱主係僱員給予服務後, 拒絕出糧俾僱員, 或不誠實地逃避出糧責任, 可唔可以引用"盜竊罪"起訴僱主?
大家都係使用完服務之後唔俾錢, 有乜理由欠薪輕過盜竊, 香港o既僱主係咪惡哂?
所以香港有錢債監, o的人還唔到錢就要入獄!
就算件事性質有幾嚴重都好, 法官判罰一定唔可以超過最高刑罰. 我相信, 按照法例, 就算僱主欠僱員薪金一億, 而且犯過欠薪十幾廿次, 佢最多都只會坐3碌.
依家問題係, 屢犯欠薪O既僱主, 最多只係坐3年監, 但屢犯偷竊O既市民, 坐監竟然長達10年, 長過屢犯欠薪O既僱主, 點樣香港會有O甘唔合理O既法律存在.
2 個解答
- ?Lv 77 年前最愛解答
因為動機上會有一個分別,譬如盜竊,一定係有預謀,有意圖.而欠薪,當然都可能係有意圖,但又唔一定.所以兩者在判刑上係有分別.
又或者咁講,一單普通超級市場偷野,初犯都好可能只係罰錢,點會判到要坐10年呢.而如果欠薪,證明到係有意圖,又可能會改控詐騙罪,咁最高都好似係10年,所以唔需要單以2條罪名去計較呢個情況.
2013-12-12 12:11:56 補充:
你留意下新聞,有時d人犯左一單案,被控既罪名可能係十幾條.
2013-12-12 22:32:43 補充:
不如我試下咁講啦,假設係一間有限公司,申請清盤,都係冇糧出,而且連監都唔使坐,咁你又認為點呢???
其實我解釋左,判刑唔一定只考慮結果,而係要考慮埋動機,意圖,譬如傷人,如果有用架生,最高都係可以判終生監禁,同謀殺既判刑,你可以話係冇分別.
你又諗下,唔出糧當係盜竊,借錢唔還,咁其實都係盜竊喎,係咪咁?
2013-12-13 10:15:01 補充:
我諗你需要從哲學既角度去理解呢樣野.
我最後補充埋呢樣野,講埋都應該講完.係大陸,法官多數係退休幹部,佢地有一定既社會地位同埋人生經驗,由佢地判案,就有你所講既公道存在,不過呢班法官,可能成世人都未讀過法律,亦從冇考慮過法律觀點,於是就出現左好多錯判.真正讀過法律既人,多數係做律師,但寫法律同判決既人,都係用個人理解而定案,雙方身份係極不對等.
法律只係講求公平公正既審訊過程,而唔係用量刑既角度去考慮案件.的確係有好多你所講既唔公平存在,但只要清晰,一視同仁,係呢點上,亦係一種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