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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行車紀錄器是證據~

後車的行車紀錄器~~顯示前方車輛有剎車燈~~

然後~~~警察依此開罰單~~~

沒有條款~~僅有~~無故驟然減速~??

就這樣~~~~

ps..提供行車紀錄的~~是後方車~~因為他撞上前方車~~

我想問~~~好好開車在路上~警察可以依後方車的行車紀錄~~開單嗎~?

這樣的證據力足夠嗎~~~?

如果足夠~~那~~是否能一樣提供前方車的剎車燈一亮起~~就表示~~無故驟然減速~~~~~

當然我知道~~問題在後方車想撇肇事責任~~

只是很不爽~~~這樣也能開單的警察單位~~~!!!

更新:

車是在屬於交流道部份~~原本就行駛在上面~~

現在後方車因追狀~想用罰單證明~以逃脫罪責~~

我想問的是~~~開車在路上~後面的車用行車紀錄錄下剎車燈~~~就能證明~無故驟然減速的理論嗎~~那~~臺灣還能開車嗎~~???

重點是前方沒車~~~~

我很想問~~~路況不熟~~不能降低車速嗎~~

我很想問~~~當車速過快~~不能降低車速嗎~~

再加上那是分流道~~~難道不該減速嗎~~

如果說~~開後方車未保持車距~~~跟這罰單根本無關~~

這樣無力的證據~~也能開單~~~

唉~~~老百姓的悲哀~~~~!!!!

3 個解答

評分
  • ?
    Lv 7
    8 年前
    最愛解答

    這種情形你可以申述,如果你提供行車記錄器證明你的前方車也是煞車燈亮你才跟著煞車,這樣申述就會通過,或是你前方有狀況發生你才減速。

    你也可以請警方開一張紅單給後方車:未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一、公路主管機關管轄部分 違反事件法條依據

    (道路交

    通管理處

    罰條例)法定罰鍰

    額度(新

    臺幣:元

    )或其他

    處罰違規車種

    類別或違

    規情節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備註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三OOO│六OOO小型車三OOO三三OO三九OO四五OO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款。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大型車四OOO四四OO五二OO六OOO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減速-無故驟然減速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三OOO│六OOO 三OOO三三OO三九OO四五OO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條。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2013-06-09 20:44:33 補充:

    其實你說的都可以做為申述的理由,問題是開單的是警察,而且又是後方車檢舉的,就你說的後方車為了規避肇事責任才去檢舉。

    照道理後方車應負肇事全則,順便也要開一張"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罰單。

    第1次申述是寄給舉發單位(他們開單都會有理由,所以通常不會過,不過也不一定),如果不成功請再一次申述,第2次填寫聲明異議狀然後寄給監理站轉交通法庭,第3次也是監理站轉交通法庭。

    我說開後方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的罰單,雖然跟你的罰單無關,但是為了一洩心頭之恨,你也去檢舉他。

  • 4 年前

    你有問題是嗎? 在知識上打你身高體重有的沒的 你當這裡交友喔 而且解答6千多個 最佳解答才7% 這代表什麼 這代表你回答得很爛 用點腦好不好 不要自以為很聰明 請發問就好 以你的智商真的不適合解答 你學歷肯定不高 雖然學歷不代表一切 可是看你打的字就知道沒讀過什麼書

  • 7 年前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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