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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操行品德這樣「爛」
把他關到死,才算是合理!放出來一定又會再犯!
甚至是「威脅逼迫」的技倆,再監獄學到更精深,提升成「刑囚逼迫、威脅迫害」的事態!
這女的居然?還連續數次被侵犯?都不知道要「反擊」?大學生有這樣蠢嗎?
男大生性侵女同學 還影射不如妓女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bt/api/res/1.2/7wrNA36L7kOr0soor...
自由時報 – 2012年3月28日 上午4:43 朱男一審判5年 〔自由時報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真是「軟土深掘」!28歲朱姓男大學生多次性侵女同學,身心受創的女大生忍氣吞聲,要求朱男簽下「保密協定」和解書,以免張揚後她顏面無光,這下朱男更覺得她好欺負,不斷以簡訊騷擾她,硬要她當女友,被拒後還四處宣揚2人有性交,甚至影射罵她「比妓女還不如」,女大生最後忍無可忍只好報警,屏東地院採信她的說法,判朱男5年徒刑,仍可上訴。判決書指出,女大生指控朱男99年12月佯裝借英文課本到她租處,卻伺機猥褻性侵,連保險套也沒戴,迫使她隔天到藥局買事後避孕藥,吃完後引發腹痛,因不敢告訴男朋友,只好電話怪罪朱男,不料朱男得知又去性侵。女大生因怕親友知道她遭性侵,只能和朱男和解,朱男在和解書中坦承對被害人「做不應該做的行為」,承諾不再聯繫,並善盡保密責任;不料事後他卻不遵保密協定,反而四處張揚2人有性關係,還告知女大生的男友、親戚,讓她非常難堪,這使得師生都看不下去,曾好言相勸,朱男竟反嗆「難道我沒有紓解的權利嗎?」反指被害人對號入座。女大生向法官表示當時有男朋友,朱男性侵她後還來電「既然都已發生性行為,不如當我的女朋友」,連傳10幾則簡訊硬要她當女友,但都被她拒絕,沒想到他竟惱羞成怒,上網散佈2人發生性關係,還影射辱罵她「比妓女還不如」,她只好報警。朱男庭訊時堅稱性交出於雙方自願,屬於男女朋友正常交往,自己也沒有在部落格罵「女友」比妓女不如,「是她自己對號入座」,強調沒有指名道姓講到被害人,也有在部落格抒發情感的權利。但法官認為熟人性侵案,確有不少被害人顧及顏面與日後相處,而選擇埋藏傷痛,所以被害人事發當時未報案,延至被告違反和解保密約定才報警,並不違反常理,故判朱男5年徒刑。2學生所屬學校表示,朱男已休學一年多,99年底案發時,朱男就讀夜間部一年級,當時女大生曾向男導師、女教官求助,2人都勸她報警,被害女大生怕同學異樣眼光,不敢報警,校方也誤信被告「情侶說」,遂視同「家暴案」處理,為女大生聲請保護令,以防朱男騷擾,雖未主動報警性侵,但校方強調有上報,並未隱匿案情。
操行 = 正常出缺勤繳作業,叫做【操行上等】。
品德 = 殺人放火打家劫舍,沒被當場抓包揭發,都算【標準值】。
我靠........這就是大學生?
那台灣的教育到底?哪裡發生問題了。
9 個解答
- 大女人俱樂部Lv 79 年前最愛解答
光看也不行北市:讓人不適就是性騷擾2009年11月03日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3日電)台北市日前傳出警方酒測女藝人時要求「吹一下」,讓當事人感到不舒服。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今天表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就涉及性騷擾,有時「看看都不行」。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今天舉行性騷擾防治記者會。身為律師的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表示,以日前傳出員警酒測時要求女星「吹一下」的事件為例,若當事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當然構成性騷擾」。
根據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資料,委員會成立 4年來,共受理250起相關案件,發現易出現性騷擾場所,以公車、捷運為最大宗,態樣則以加害人趁機親吻擁抱、觸摸胸臀或身體隱私部位為主;其次是言語羞辱、貶抑或騷擾。
但由於性騷擾涉案情節不易認定、加害者與被害者感受不同,最後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的比例僅佔42%。廖蕙芳強調,調查性騷擾案件首要在於保全證據,以免被害人因證據不全,喪失申訴機會。
廖蕙芳表示,對性騷擾認定,已由過去「摸摸也不行」,發展到「看看也不行」。她舉例,北市1名女子受隔壁公司老闆愛慕,男方甚至長期一路「看」著她到茶水間與廁所,讓女子不堪其擾、精神崩潰。女子申訴性騷擾成立,男方已挨罰。
台北市社會局科長張美美也指出,性騷擾防治的認定愈趨嚴格,示愛稍有不慎,就可能變成性騷擾。她建議,與異性往來時,舉止應該莊重,以免被誤會。
社會局提醒民眾,如遇性騷擾,可向加害人任職單位、警察機關或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若不清楚加害人身分或任職單位,可先向事發地的警察機關申訴。北市府申訴專線為1999轉4553或3365。
981103 參考資料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ArtID/57265/... 色男和變態男你們輸了!!!!!!!!!!!!!!!!!!!!!!!!!!!!!!!!! 我主張性侵犯And性騷擾者都應該判處死刑!!!!!!!!!因為閹割了他們,他們仍還有手有腳,依然會性侵我們女性!!!!!!!!!!!!真是變態到極點了,狗改不了**!!!!!!!!!!!!!! 此言論主要是針對性犯罪者而言!中華民國國父嘗謂:「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性犯罪者侵害他人之自由權及人格權。既然侵害他人之自由權及人格權,那麼也就不需要談什麼人格權了,因為你們沒有人格權!!!!!!!!!!!!!! 姊姊妹妹站起來!!!!!!!!!!!!!!!!!!!! 知識之問答內容是由參與Yahoo!奇摩知識 之網友提供,僅供參考,Yahoo!奇摩不保證其正確性。大女人俱樂部問答內容是由Yahoo!奇摩知識提供平台,奇摩知識 已觸犯智慧財產權法,大女人俱樂部保證其合法性;而且保證其正確性。
※附上性騷擾防治法法條︿︿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條:
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參考資料:全國法規網!
資料來源: 我們女性的身體神聖而不可被侵犯!!!!!!!!!!!!!!!!! - ?Lv 79 年前
大學生?操行品德這樣「爛」
她又沒叫他去,是他佯裝借英文課本到她租處見色思淫,卻伺機猥褻性侵是她被逼後自願的奉獻,反正是「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還有什麼話說?都大學生了,沒第一時間喊救命抓狼又不提起告狀令人不可思議!這個男大非為該槍斃,女大亦是白痴愚愚的被人佔便宜!書讀愈多不能保證操行品德高尚,大學之狼大學之盜各地亦有所聞,反應社會的敗壞從教育的沉淪開始!
- 9 年前
受害女生的身心所遭受到的傷害絕對比加害者最後被判的刑罰來的重來的深,
加害者如果找個厲害的律師甚至還可能讓刑法減輕,像這種犯案者就應受到嚴厲的制裁讓他永生難忘,綁在柱上鞭刑公開示眾,最近看了日劇JOKER私法正義,就應該像劇中一樣讓那些無法受到法律制裁,或者無相受到對等制裁的人,讓他們永不見天日。
2012-03-30 03:34:55 補充:
記得歷史課有讀到治亂世用重典,現今就該如此,但現在的社會還有那些偽善的人權人士替那些加害者說話,都敢犯罪侵害他人,不尊重別人了,這種垃圾還要談啥人權,不尊重人權的人沒資格談人權。
- 9 年前
我是當事者的女兒 我來評評理
最近我了聯合副刊的文章 指摘我爸的文章 寫得不夠好
我仔細一數 寫了十一段 連寫三篇
批評者 寫了十六段 只寫一篇
如果是我 寧可寫二段 寫九篇 所以倆個不要再吵架 两個都不對
資料來源: 所以我才偏坦自己人 剛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