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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7
? 發問於 家庭與人際關係家庭與親屬 · 1 十年前

關於急難救助金要如何申請20點X2+2

請問各位大大們有關於急難救助金要如何聲請?? 此問題是幫別人詢問的,原因是他們家裡的大哥罹患疾病((胸線瘤)) 經過檢查確定要開刀切除手術,但醫療費用很龐大 需要12萬 ,醫時之間無法拿出那麼多出來,雖然他是在中油裡面上班,一個月至少也有3萬5以上,但她這份薪水為了支付家庭裡面的所有開銷到了月底所剩無幾,所以這段時間非常的緊急尋求協助,看是否可以透過社會資源得到幫助。以上希望各界大大們能夠提供相關資訊以利協助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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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十年前
    最愛解答

    依照《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一條申請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者,應備齊申請表件,檢同相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轉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之。但遇有急迫情形者,得由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查明先行辦理救助,再行補送有關表件。

    參照《內政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台(八九)內中社字第八九七五五一五號函頒

    一、為救助遭受急難者並協助其自立,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急難救助對象: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困境者。

    同一事故之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急難救助者,應備齊申請表件,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轉報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核定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對於急難救助對象經核予救助後,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再予救助。

    四、本部受理直接申請救助案件,得委託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訪查後報本部核定【鄉(鎮、市、區)公所訪查後應送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核轉】。但遇有急迫情事,得本部主辦業務科派員會同當地主管機關人員查明後核定之。

    五、經當地主管機關核予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後,家庭生活已獲紓解者;或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不得再申請救助;但取得給付或賠償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六、為儘速瞭解申請個案急難狀況及需求,並掌握急難救助時效,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立即辦理,不得推諉、延誤。調查(訪查)人員除實地查訪外,並應蒐集相關資料,詳實填列急難救助訪查表,以為審核之依據;對於本部委託訪查案件,應於十日內完成訪查。

    七、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者,調查(訪查)人員應於申請書(訪查表)內詳細敘明,必要時得拒絕受理申請。

    八、以虛偽不實之事實或文件申請救助者,經調查屬實,得追回已發給之急難救助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九、急難救助金之發給以直接匯撥申請人帳戶,或郵寄支票,必要時得派員送達。

    如果他有勞保,也可以去申請勞保開刀幾付。

    可以申請的給付是普通傷病給付,依勞保條例第33條、第35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所以只要您母親在加保有效期間罹患普通傷病,正加保中或退保1年之內,都有領取普通傷病給付之權利。要準備的資料為: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蓋妥投保單位大小章及申請人印章,及附存摺封面影本) 傷病診斷書正本。 申請傷病給付,只要經由投保單位申請,免費又便利,不須透過他人申請,若尚有問題請撥02-23961266轉2236傷病給付小組,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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