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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哥
Lv 6
男哥 發問於 商業與財經保險 · 1 十年前

急~請教懂法律的人士,電話行銷壽險是否需有契約書與簽名

小弟於日前接到信用卡銀行人員的電話行銷.是推銷他們公司的壽險.

而小弟的問題是.如果在電話裡有表達過購買的意願.但是沒有收到契約書也沒簽過名.是否仍構成消費的結果?

另外有關這類結合信用卡的電話行銷.對於壽險商品是否不需要契約書?(因小弟購買其他的壽險都有契約.而且是在簽名後才生效).他們是否有違反相關的規定?

感謝您的幫忙~

更新:

感謝各位熱情的幫忙~

依各位的解釋,該契約應該是生效了?

至於保單後七天審閱期,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

THANKS

5 個解答

評分
  • 匿名
    7 年前

    介紹網友使用上晉電信節費系統

    公司電話節費真的是有需要

    推薦上晉電信的企業後付方案

    公司的代表號不會變,

    使用習慣也不影響,跟你原本打電話方式一樣

    不管是國際電話或是台灣行動電話都可以省

    24小時打台灣行動每分鐘只要2.99元

    是目前市面上最便宜企業節費的費率

    通話品質很穩定也很清楚

    若貴公司有常打電話的人不用再比較了

    使用上晉電信節費系統就對了

    24小時企業打電話都是同一個費率

    推薦給大家參考

    參考網站

    來電請指名找"黃先生"專案規劃喔

  • 1 十年前

    從你收到保單七日內

    將保單後面有一張契約撤銷填好寄回保險公司就可以

    2007-12-19 20:38:45 補充:

    確實沒有

    謝謝你的指導.....

  • 1 十年前

    電話行銷不需要簽名,

    合作單位(保險公司或代銷中心)會依法進行全程錄音

    代替簽名的部分,

    好處就是在信用卡扣款成功後會回溯至當天午夜12點生效

    不過在收到保單10天內(郵戳為憑)是有審閱期

    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不會因為電銷員的不實銷售而受損

    萬一同意投保之後第二天就"出險"了保險公司還是要賠,

    可是保戶是等信用卡帳單寄來後才需要繳納現金^_^

    我自己是有幾個客戶剛好要出差,要去拔牙....

    又剛好接到我們的電話,就馬上在電話中同意投保了XD

    (電視新聞正好出現拔牙變成植物人的報導)

  • 明身
    Lv 7
    1 十年前

    電話行銷保險具有法律效力,收到保單有7天審閱期,沒有異議該保險就生效,因電話行銷是全程錄音,7天審閱期,不滿意退回,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4年7月21日第715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該處理原則將作為事業涉及電話行銷而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具體規範,期使相關業者知所行止,並作為該會日後審理案件之準據。

      公平會表示,我國藉由電話行銷作為促進銷售手段之商業行為由來已久,由於具有便利性及成本上之優勢,輔以電腦語音交易機制之技術逐漸成熟,透過電話等遠距行銷交易方式應用日廣。惟倘若業者未能提供或交易相對人未能及時認知正確的交易資訊,則不正確之交易資訊將影響交易相對人之交易決定,日後常因此產生交易糾紛。該會爰在公平交易法規範範圍之內,訂定該處理原則,其重點有:

    一、適用範圍:該處理原則適用於事業涉及以電話行銷方式,為從事推廣商品或服務之爭取交易機會行為。

    二、揭露資訊: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應顯示其電話號碼或其他身分資料之義務,以使受話人得據以判斷是否願意受話;於通話之初應揭露基本資料之告知義務,以使受話人得據以判斷是否繼續接受該通電話行銷。

    三、保存紀錄: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應保存與該電話行銷有關之廣告、行銷文案及促銷資料,倘進而成立契約時,並應保存該電話行銷過程之錄音紀錄或書面契約,以避免將來實務爭議與執法困擾。

    四、列舉5項事業從事電話行銷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態樣。包括不實陳述關於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品質及數量;不實陳述關於購買或使用該商品或服務之限制條件;不實陳述關於商品或服務之限定時間優惠價格;不實陳述關於贈獎活動內容或其與行銷標的之關連;攀附慈善或公益活動。並禁止事業以煩擾方式一再從事電話行銷。

    五、法律效果:事業違反該處理原則相關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法

    2007-12-17 16:20:50 補充:

    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法

  • ?
    Lv 7
    1 十年前

    孝本兄請教一下電話行銷的契撤為何不是十日而是七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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