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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5
? 發問於 商業與財經保險 · 1 十年前

請問口腔癌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嗎?

請問:若因為口腔癌動手術切除一部分舌頭及頸部淋巴結,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嗎?

若可以,需要哪些證件?怎麼辦理?

非常感謝您的指點!

2 個解答

評分
  • ?
    Lv 4
    1 十年前
    最愛解答

    依題示,您有傷病及殘廢給付可以申請,分述如下:

    壹、傷病給付:

    一、請領資格: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二、給付標準: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

    三、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傷病診斷書正本。

    假設您住院13天,且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300元,則可以請領30,300/30*(13-3) *50%=5,050元,您可以直接向投保單位或勞保局索取相關表件(也可以上網: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6318 下載),填妥後交由投保單位辦理。

    貳、殘廢給付:

    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請領殘廢補助費或殘廢補償費。

    2.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檢附口部障害項目給付表:

    38.喪失咀嚼、嚥下及言語之機能者 1,000日

    39.喪失咀嚼、嚥下或言語之機能者 740日

    40.咀嚼、嚥下及言語之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者 640日

    41.咀嚼、嚥下或言語之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者 440日

    PS:口部障害之診斷書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

    有關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請自行上網下載

    1.http://www.6law.idv.tw/6law/law2/%E6%AE%98%E5%BB%A...

    2.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865

    二、給付標準:

    1.殘廢給付係就被保險人身體各部位之殘廢程度,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訂之障害項目,核定其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

    2.經診斷成殘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除以三十為日給付額。

    三、請領殘廢給付,應檢送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1.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3.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四、注意事項:

    1.請領殘廢給付者,需於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2.被保險人仍在治療中,症狀尚未固定時,請不要申請殘廢給付。

    如果您合於殘廢給付標準表內之項目,即可請醫生開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由醫生據實填寫),您可以直接向投保單位或勞保局索取相關表件(可上網參考填寫方式: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517%EF%BC%89%E...

    有些醫院也有『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可直接索取並由醫生開具後,由醫院逕寄勞保局(郵資由勞保局負擔)。

    希望以上說明有幫到您,如還有疑問可參閱:http://rong24w.smartweb.tw/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 1 十年前

    資料在下方,

    需要哪些證件?怎麼辦理?(在第3點,題號前有★★)

    參考一下!!

    》勞保傷病給付

    (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二)給付標準:

    1.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前後合計共為一年。

    2.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二年。

    ★★(三)請領手續:

    1.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

    2.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傷病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

    (2)傷病診斷書正本。

    罹患塵肺症,初次請領職業病補償費時,並應檢附塵肺症診斷書、X光照片及粉塵作業職歷報告書。但經勞工保險局核定以塵肺症住院有案者,得免再附送。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四)應注意事項:

    1.傷病給付係按日計算,傷病期間超過十五日者,被保險人可以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須長期治療者,可按月申領,但務請於二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

    2.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請不要申報退保,以免影響被保險人權益。

    3.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投保單位如已先行墊發者,得於辦理傷病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被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書(敘明墊付之投保單位名稱、給付種類、期間、金額及出具之日期並應加蓋被保險人私章後,黏貼於給付申請書背面以免散失),且於給付申請書上之給付方式欄內勾選郵寄投保單位歸墊,以便將傷病給付寄交投保單位歸墊。

    4.被保險人奉雇主命令參加強制性之健康檢查,途中發生事故,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函示﹞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分娩,於產後一個月期間,另發生其他普通傷病事故再次住院,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函示﹞

    6.勞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等待期因故遭退保,致其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已非在保險有效期間者,仍得請領傷病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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