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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交通違規申訴事項
大家好:
本人於5月4日晚上開車行經永和永利路時,覺得頭暈身體不是於是將車輛停於路邊熄火打開車窗作暫時性的休息,由於路況不熟加上夜間視線不明沒注意到路邊劃有紅線,且有多部車輛停放,沒想到稍微闔眼片刻居然在雨刷上夾了一張逕行舉發單,開單單位為秀朗派出所,本人有打電話去向秀朗派出所詢問,為何駕駛人在車上稍作休息還給予開單是否不合情理,但接電話的警員卻叫本人去監理裁決單位申訴,請問各位大哥我該如何申訴,申訴會有效果嗎?謝謝
2 個解答
- ?Lv 71 十年前最愛解答
您好
既然是劃紅線就表示禁止臨時停車就是說連駕駛在車上都是不行停車的哦
但是您在車上警方應以臨時停車來舉發才對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第五十五條 第 三 款罰新台幣300元至600元
(期限內300元)(30日內400元)(30日至60日500元)(60日以上600元)
您在車上如警方以以下條款處罰應可以申訴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第五十六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罰新台幣600元至1200元
機器腳踏車(期限內600元)(30日內800元)(30日至60日1000元)(60日以上1200元)
小型車(期限內 900元)(30日內1000元)(30日至60日1100元)(60日以上1200元)
大型車1200元逾期也是1200元
如警方開您停車而非臨時停車您可以申訴(其中金額差600元)
發問的大大您如認為自己沒違規大可去申訴
只是申訴並不一定都會過關而已
申訴是違規人的權利
以下為申訴管道
至您應到案處所之監理站(所)(寫明申訴理由)
或至舉發您違規的單位(發單單位的督察單位或行政單位)(寫明申訴理由)
如申訴不過的話
還可到管轄之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到時法官會受理
並且傳你和當時開罰單的警察到庭各別陳述說明
也許還有挽回的餘地
資料來源: 自己 從事交通工作 - 1 十年前
我在去年中秋節也收到一張行駛路肩的罰單,明明開放路肩行使卻收到發單,後來我去監理站寫申訴書,但是也算白寫因為他還是會要你繳款,後來過了半年我有一天看蘋果日報發現一樣有人被開單,結果他們去台北地方法院申告勝訴!!!所以我馬上又把相關報導再付上我當時的罰單影本(好在有留著)再申訴一次,現在還是再等消息。
如果你有時間的話就跟他玩下去,當時我的想法就是花錢消災才會當冤大頭,不過您的狀況又不一樣不過還是可以試看看,說不定有效!!!不然就打電話去蘋果日報申訴=.= (當時我真的有想過)
資料來源: 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