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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解答
評分
- ?Lv 71 十年前最愛解答
提供法條給您作參考
機車不依兩段式左轉
第48條第1項第2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罰新台幣600~1800
您的罰則(期限內600)(30日內1000)(30日至60日1400)(60日以上1800)
記違規點數一點
但如該地點無兩段式左轉標誌也無待轉區標線
就可以申訴而且申訴多數會成功
因為不知要在何處待轉(理由充分)
至您應到案處所之監理站(所)(寫明申訴理由)
或至舉發您違規的單位(發單單位)(寫明申訴理由)
申訴是違規人的權利
基本上只有標誌
或只有劃待轉區
而被取締都是有爭議的
只有標誌沒劃待轉區那請問我該在何處待轉
只有劃待轉區沒標誌那我沒看到標誌要待轉阿
如申訴不過的話
還可到管轄之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到時法官會受理
並且傳你和當時開罰單的警察到庭各別陳述說明
也許還有挽回的餘地
資料來源: 自己 從事交通工作 - ?Lv 71 十年前
你應該是違規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或左轉。
查看一下罰單上是否開的罰條為:
第四十九條第三款
禁止左轉路段迴車。六OO元~一八OO元。記違規點數一點。
到案期限內繳納六OO元。
逾到案日十五日內繳納九OO元。(96.02.09修正前為三十日內)
逾到案日三十日內繳納一二OO元。(96.02.09修正前為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內)
逾到案日六十日內繳納一五OO元。(96.02.09修正前為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
逾到案日六十日以上繳納一八OO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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