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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個解答
- 1 十年前最愛解答
上大陸搞手續之前見議你在internet 上參考下先, 其實都不很煩, 我不知你是什麼地區, 我提供一個廣州的公安局的網頁:
http://www.gzjd.gov.cn:82/ (廣州金盾網----出入境管理)
- 1 十年前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有 關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申 請 單 程 通 行 證 。 現 時 單 程 通 行 證 的 每 日 配 額 是 150 個 , 而 符 合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的 兒 童 及 配 偶 會 得 到 優 先 處 理 :
每 日 配 額 中 的 60 個 是 分 配 予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項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任 何 年 齡 的 兒 童 ;
30 個 配 額 是 分 配 予 長 期 分 隔 兩 地 的 配 偶 ;
其 餘 非 指 定 的 60 個 配 額 則 分 配 予 下 列 申 請 單 程 通 行 證 的 人 士 :
不 論 年 期 分 隔 兩 地 的 配 偶 ;
內 地 無 依 靠 的 兒 童 來 港 投 靠 親 屬 ;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的 父 母 ;
內 地 無 依 靠 老 人 來 港 投 靠 親 屬 ; 及
來 港 承 繼 直 系 親 屬 產 業 的 人 士 。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如 把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書 直 接 由 內 地 寄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或 透 過 在 港 保 證 人 遞 交 , 須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
申 請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影 印 本 , 須 載 有 他 / 她 的 個 人 資 料 、 旅 行 證 件 的 簽 發 日 期 和 屆 滿 日 期 ( 上 文 第 16 及 第 18 段 所 述 人 士 除 外 ) ; 以 及
已 填 妥 及 貼 有 申 請 人 近 照 的 申 請 表 格 。
隨 同 來 港 的 受 養 人 須 遞 交 下 列 文 件 :
受 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例 如 內 地 居 民 身 分 證 、 旅 行 證 件 等 ; 以 及
與 受 聘 人 關 係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例 如 結 婚 證 明 書 、 出 生 證 明 書 、 戶 口 簿 、 獨 生 子 女 優 待 證 等 。
費 用
由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簽 發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160 元 , 須 由 在 港 的 保 證 人 / 諮 詢 人 在 領 取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時 繳 付 。 如 果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並 無 保 證 人 / 諮 詢 人 代 其 繳 付 費 用 , 便 須 在 寄 交 申 請 表 格 時 夾 附 一 張 以 港 元 開 出 的 銀 行 本 票 或 銀 行 匯 票 , 以 繳 交 所 需 費 用 。 該 銀 行 本 票 或 銀 行 匯 票 必 須 由 一 間 在 香 港 有 聯 系 銀 行 的 銀 行 發 出 , 並 註 明 收 款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經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處 理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費 用 如 下 : 普 通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人 民 幣 170 元
過 境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人 民 幣 90 元
有 關 費 用 須 由 申 請 人 在 領 取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時 , 以 現 金 或 「 供 銀 行 轉 賬 用 的 支 票 」 繳 付 。 該 支 票 須 由 一 間 在 北 京 的 銀 行 發 出 , 並 註 明 收 款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
處 理 申 請 的 時 間
本 處 在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後 , 一 般 需 時 四 至 六 個 星 期 以 處 理 一 宗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收 到 申 請 後 , 會 將 認 收 申 請 的 回 條 寄 給 申 請 人 。 除 非 有 絕 對 需 要 , 否 則 請 勿 向 本 處 查 詢 申 請 的 進 展 情 況 , 因 此 舉 可 能 會 延 誤 處 理 申 請 的 時 間 。
至 於 向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的 申 請 , 如 旅 遊 / 過 境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 一 般 需 時 三 個 工 作 天 處 理 , 而 其 他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 則 在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後 , 一 般 需 時 四 至 六 個 星 期 處 理 。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在 收 到 申 請 後 , 會 將 認 收 申 請 的 回 條 寄 給 申 請 人 。
查 詢
如 有 查 詢 , 請 致 電 ( 852 ) 2824 6111 或 以 傳 真 方 式 ( 852 ) 2877 7711 或 透 過 電 郵 : enquiry@immd.gov.hk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提 出 , 或 可 致 電 ( 8610 ) 6657 2880 內 線 033 或 以 傳 真 方 式 ( 8610 ) 6657 2823 向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提 出 。
節錄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網頁http://www.immd.gov.hk/chtml/hkvisas_9.htm#support...